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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租業務有哪些稅務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咋壹看以為解決售後回租業務的增值稅政策出臺了呢,但是仔細壹看是解決契稅問題的,別管是解決什麽那個稅種的問題的,只要是解決問題就好,壹個壹個的慢慢解決吧。

82號文規定是12月6日簽發的,在今天才在財政部的官網上掛出來,但是沒寫具體的執行日期,那就應該從發文之日起執行。82號文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在談具體的文件之前,首先應該了解壹下契稅,理解了契稅的征收原理之後,我們在聊具體的文件時可能更好理解了。

契稅就是對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壹方征收的財產稅,契稅的主要課稅對象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證,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相關的產權證書原則上來說就應該征收契稅,這是契稅征收的核心標準。《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就是壹個很好的典型例子,該文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契稅”,沒有辦產權證交的契稅就能退,辦了產權證的就構成了征稅的基本要件,則不能退稅。現在有很多小產權房,由於其不能辦理產權證,當然也就無需繳納契稅了。“契”在歷史上分為“紅契”和“白契”,“紅契”就是指政府和法律認可的產權證,當事人完稅後,加蓋有政府印章;“白契”是指當事人自行訂立的未完稅未加蓋政府印章的民間契約。所以說,契稅本質上是對政府認可的產權證征收的壹種稅,而不是對合同協議征收的稅。

82號文主要是解決和明確了回租業務中以房地產為標的物的“出售”和回購過程中涉及到的產權變更中契稅問題。

首先值得明確的是能夠適用於82號文件中征免契稅規定的融資租賃公司必須是金融租賃公司,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經商務部門和國家稅務總局等批準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得適用該政策,換句話說必須是作為出租方的融資租賃公司名稱中必須帶有“金融租賃”字樣的才能適用該政策。

回租業務中首先承租人將標的物“出賣”給承租人,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為了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且房地產壹般來說是以登記來確權的,因此,融資租賃公司需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取得房屋產權證,既然取得了房屋產權證,那麽就構成了征稅契稅的基本條件,那麽根據82號文的規定,出租人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

在租期結束後,承租人要將標的物回購過來,同樣需要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新的產權證書,那麽又構成了契稅的基本征稅條件,本應該征稅契稅,但是國家出於促進回租業務的發展,減少承租人的融資成本,給予了壹個稅收優惠,即82號文規定,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在82號文出臺之前,沒有具體的免稅政策規定之前,稅務機關對於承租人回購標的物辦理產權證時可能就要征收契稅了,在沒有特殊的免稅政策之前地稅機關按照基本的征收原則來征稅是沒有問題的,就像財稅〔2011〕82號文出臺之前,媒體報道的南京地稅對於房產加名行為征收契稅壹樣。但是82號文的規定也存在壹定的問題,我們以兩個上市公司的回租業務為例分析。

安徽水利回租案例

2011年1月9日,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502”,股票簡稱“安徽水利”)發布公告,安徽水利及控股子公司安徽白蓮崖水庫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和安徽金寨流波水力發電有限公司分別將山推推土機、發電廠房、水輪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等資產以售後回租方式,向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融資人民幣1700 萬元、6000 萬元和3500萬元,融資總金額為11200 萬元。自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安徽水利及控股公司按名義貨價支付款項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歸還本公司。

瀘天化回租案例

2012年7月26日,四川瀘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0912”,股票簡稱“瀘天化”)發布公告,四川瀘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天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華公司”)擬用機器設備及與設備配套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售後租回”方式向華遠租賃有限公司申請辦理融資租賃業務,融資總額為人民幣2億元,融資期限5年。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華遠租賃有限公司;租賃期限屆滿,全部租賃物所有權以名義價格壹元整人民幣轉移回天華公司。

在安徽水利的案例中,出租方是華融金融租賃公司,那麽在整個交易中,華融融資租賃公司辦理產權證時,華融融資租賃繳納契稅,在安徽水利回購時辦理產權證時根據82號文的規定安徽水利暫免征收契稅;在瀘天化的案例中,出租方是華遠租賃,華遠租賃是經國家商務部和稅務總局批準的第三批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並非銀監會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那麽在整個交易中,華遠租賃辦理產權證時,華遠租賃繳納契稅,在瀘天化回購時辦理產權證時根據82號文的規定,則應該繳納契稅,不能享受免稅的待遇。我們列表分表分析為:

我們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看出,承租人和金融租賃公司交易時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而和其他融資租賃公司交易時需要照章繳稅。業務的本質是壹樣的,只是因為出租方身份的不同,而是承租方承受不同的稅收待遇,這應該說是不公平的,這樣規定似乎是稅收在鼓勵承租人去金融租賃公司融資,反過來就是抑制承租人去其他融資租賃公司融資,金融租賃公司和非金融租賃公司同作為市場主體,但卻衍生出不同的稅收待遇來,值得思考與回味。

另外,從交易的實質來說,售後回租業務中的“售”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出售,那麽承租人“回購”時也不應該是真正意義上的購買,僅僅壹種融資行為,雖然辦理了產權證書,但是從實質課稅角度來說,這種交易行為所辦理的產權證就應該暫免征收契稅,無論是對於出租方還是承租方來說,這個交易環節中征收了契稅必將增加其中的交易成本,不利於回租業務的開展,也會增加企業的融資成本,在82號文出臺之前,壹些地方為了鼓勵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出臺了壹些地方性文件,也是值得借鑒的,例如《關於促進我市租賃業發展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發〔2010〕39號)中規定“對政府物業和商業物業售後回租業務,在租賃公司購買環節和原業主回購環節發生的契稅,實行先征後返”。

最後希望財稅主管部門能夠本著稅負公平和實質課稅的原則,統壹不同派系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客戶的稅收待遇問題和進壹步完善回租業務的契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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