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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算的調整、增減項目有哪些?

壹、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項目1。非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非稅收入。

2.債務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但中間轉讓的收入要征稅。

2.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項目1。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實際工資總額14%的部分,允許扣除。超出部分要進行納稅調整,而且是永久性的核算。

2.工會經費: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2%的部分,允許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向職工工會支付的埋友經費,憑工會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允許扣除;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這時就會產生時機差,要辦理增稅項目。

4.五險壹金: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壹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險費,準予扣除。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其在職或在職的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金額;

(三)企業接受關聯方的債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費用,當年及以後年度不得扣除。債券投資與股權投資的具體比例為:金融企業5: 1,其他企業2: 1。

6.業務招待費: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同時,要嚴格區分回扣、向客戶行賄等違規費用,不應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而應直接調整。特別註意國稅函[2065 438+00]79號第八條規定,對於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益可按規定比例計算。

7.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允許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65,438+05%的部分,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8.罰款、罰金和滯納金:

(1)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征收的滯納金,不能扣除,應增加;

(2)罰款、罰金、罰沒財政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司法機關沒收的罰款、罰沒財政損失,均為行政罰款,不得抵扣,應增稅。9.捐贈:企業為公益事業發生的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65,438+02%的捐贈支出,允許扣除,非公益捐贈不允許扣除,應加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液體馬鈴薯的權利由法律授予或者由國務院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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