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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最終結算後如何扣除會計分錄?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現為每年的五月底前)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所得稅額,確定本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 填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

查賬征收的企業(A類)實行匯算清繳方式,核定企業所得稅定額的納稅人(B類)不實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在進行最終結算時應考慮幾個方面:

1.收入:檢查企業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賬款是否還存在,應確認為收入而未入賬;

2.成本:檢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檢查企業的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預提費用和稅前費用是否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

4.稅收:檢查企業是否努力提取和繳納各種稅收;

5.彌補虧損:依法以企業當年(5年內)實現的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6.調整:上述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增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以此計算繳納本年實際應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註意的稅收政策。

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有:

(1)工資和薪金

1,會計法規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其他相關費用。員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基金;

(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福利;

(七)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八)與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其他支出;

2、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裏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根據股東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條例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審計人員在確認工資薪金的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1)企業是否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酬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是否有序進行;

(四)企業已按實際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針對上述情況,作為審計人員,應收集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清單、相關審查表等相關資料,核實企業工資支付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四百三十八條+0條、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工資、薪金”應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列支,提取額與實際發生額的差額予以增加。

(2)職工福利基金

1,企業會計準則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職工福利費作為職工薪酬的壹種形式沒有明確的標準,目前應付福利費的處理也不規範。職工福利費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而是據實收取。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壹級會計科目。對於符合福利費發生條件和範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福利費”科目提取,計入成本,在實際支付和發生時,核銷“應付職工福利費”科目。

2、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實際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準予扣除。”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範疇,稅法也有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指出,《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

(1)未單獨實行社會職能的企業中福利部門發生的設備、設施及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店、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護費用,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員工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異地出差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職工食堂救濟費、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差旅費等。

稅法明確,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金額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納稅調整和永久核算處理。

(三)工會經費

1,會計法規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撥給工會。”工會經費仍按工資總額的2%計提和撥付,即工會經費。

2、稅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準予扣除。”在審計工作中:企業會計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稅前扣除取決於兩個前提條件:壹是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付給工會組織;二是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專用收據。工會經費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統壹監制印制,由工會系統統壹管理的收據。工會經費應在規定的限額內按下撥數額扣除,不得按實際數額扣除。

(4)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法規

《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於企業職工的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按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如果允許超出部分在以後納稅年度抵扣,此時會產生時差,應處理增稅項目;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和使用管理意見的通知》(蔡健[2006]317號文件)規定,下列培訓可以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1)入職和轉崗培訓;

(2)各種崗位適應性培訓;

(三)在職培訓、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六)企業組織的職工培訓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認證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和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獎勵費;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與員工教育和管理相關的費用;

值得註意的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學歷教育和在職學歷教育取得學位的費用應由職工本人承擔,不得擠占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是,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審計中,超出部分允許結轉下年納稅年度扣除;實際上是允許全額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只是在扣除時間上有所遞延。

扣除限額為每年實際繳納的職工教育經費總額的2.5%。壹是根據提取金額與實際使用金額的比較確定稅前扣除金額,與扣除限額相比采取較低原則。提取金額大於允許扣除金額的,增加收入,提取金額和使用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次年年末扣除。如果提取金額小於允許扣除金額,則使用可延期扣除的新余額,應減少收益。對於可以遞延到以後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進行可抵扣暫時性會計核算。在本年減少以前年度增加的金額時,應核算已轉回以前期間確認的相應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收入不能在本年減少或結轉到下壹年度,應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

(5)保險費

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壹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險費,準予扣除。其中包括:

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按照受益方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並借下列科目: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審計中是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核算,稅法也強調住房公積金必須實繳。計入企業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金額大於實際繳納金額的,應增加納稅,否則不進行納稅調整。

基本社會保障費、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屬於職工薪酬範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政府或者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準,計算應當計入“職工薪酬-應付社會保險費”的金額,按照受益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借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費用等科目。,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費計入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標準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08年6月5438+10月起,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其在職或在職的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予以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值得註意是,《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繳納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勞動者繳納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除外。

3、企業會計核算標準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準進行權責發生制核算,還包括為員工購買的各種商業保險,而稅法強調實際支付,對於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的以外,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補充保險費實際發生額大於實際繳納額時,應增加納稅,否則不進行納稅調整。

㈥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能夠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按照發生時的金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和管理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較長時期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存貨等資產。會計上,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以外,全部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2、稅法的規定

(1)《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金額。

(三)企業接受關聯方的債券投資和股權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當年及以後年度不得扣除。債券投資與股權投資的具體比例為:金融企業:5: 1,其他企業:2: 1。

3.在企業審計中,應將利息費用與借款人區分開來。企業向金融企業貸款,可不經調整在稅前扣除;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7)業務招待費

1.根據會計制度,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和其他活動中為接受招待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商務談判、產品推廣、對外溝通、公關傳播、會議接待、賓客接待等發生的費用。比如,夥食費、招待用的煙茶、交通費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可以在壹定比例內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能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方面,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老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具體招待範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所需宴請或工作餐支出;(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的紀念品;(三)參觀遊覽費、交通費及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據實列為“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按規定科目歸集。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的,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

壹般來說,用於送禮的外購禮品應視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贈品是納稅人自己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對企業的形象和產品進行了標記和宣傳,也可視為業務宣傳費用。同時,要嚴格區分回扣、向客戶行賄等違規費用,不應作為業務招待費處理,而應直接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費,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費、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產生的傭金和支付給個人的勞務費不得作為招待費列支。

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中,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均為企業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但是稅法對稅前扣除的金額是有限制的。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要按照稅法的規定納稅。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應先計算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業務)的5‰進行比較。較小金額與實際金額的差額應作為增稅項目。

(八)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推廣費”科目。

2.稅法:《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的15%的,允許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以後納稅年度扣除,這與“職工教育經費”壹樣,會產生時差。

3.在核算上:在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也是企業經營的合理費用,按實際發生額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稅法對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制,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九)傭金和手續費

1.根據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和手續費支出應在銷售費用中如實列支。

2.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照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還保費後的余額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限額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員工、代理人、代表等)簽訂的服務協議或合同中確認的收入的5%計算。).

(2)會計核算時,超出稅法允許的當期稅前扣除的費用,應予以增稅。

(十)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實際支付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非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支付勞務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壹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作為企業正常勞務支出處理”,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的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

3.母公司在核算時向子公司提供服務的,允許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在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於永久性核算,應增加納稅。

(十壹)罰款、罰金、罰金

1,會計制度規定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被稅務機關征收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當增加;(2)罰款、罰金、罰沒財政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司法機關沒收的罰款、罰沒財政損失,均為行政罰款,不得抵扣,應增稅。

3.核算實際根據實際數據扣除;有稅收減免。

(12)捐贈

1,會計制度規定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用於公益事業發生的捐贈費用,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65,438+02%,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非公益性捐贈不應該扣除,應該加稅。

3.核算實際上是按照實際數據扣除,而稅法強調的是先按標準區分,比如公益捐贈支出,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出部分要加稅增支;如果是非公益性捐贈,不能抵扣,全額作為增稅項目處理。

(十三)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在會計核算中不區分贊助支出的性質,按照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根據稅法規定,只能據實扣除廣告贊助費用,非廣告贊助費用不能扣除,應作為增稅項目處理。

3、業務規定核算無論性質如何都要按實際數據扣除;另壹方面,稅收上有嚴格區分,只能據實扣除廣告贊助費。

(14)儲備

除稅法規定可以提取的準備金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抵扣。

應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

1.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免征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技術轉讓收入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的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債務利息收入企業從購買政府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虧損彌補企業的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益彌補,下壹年度的收益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繼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花卉、茶葉等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水產養殖等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收入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

8.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R&D費用扣除,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扣除50%的R&D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排殘疾人的,應當在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100%。

九、創業投資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在股權持有滿2年時,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扣除不足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不屬於國家限制或禁止的產品,且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收入,減按90%的比例計入總收入。

XI。采購節能減排設備時:如企業采購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按照國家規定,專用設備投資額的65,438+0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扣。

十二、非稅收入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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