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結算是否需要填寫關聯業務交易報告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同期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數據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6)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就其與關聯方發生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並附中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因此,如果企業與關聯方在結算年度發生了關聯業務交易,應填報年度關聯業務交易報告表。
如何填寫關聯業務交易報告表?
本表是企業年度關聯交易的主要報表。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和適用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填報年度關聯業務交易等相關項目。
該表包括四部分信息:關聯交易、關聯債務、費用分攤協議和同期數據。
1和“100關聯方交易信息”中的項目,根據有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G102000)、無形資產所有權交易表(G103000)、有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G104000)和無形資產使用權交易表(G105000)
2.“200相關債務信息”項目應根據融資資金表(G107000)和股權投資表(G109000)相應欄目金額填列。
3、“203負債比率”欄應保留兩位小數。
4.“300成本分攤協議信息”項目應根據申報企業信息表(G000000)和成本分攤協議表(G110000)相應欄目金額填寫。
5.根據上報企業信息表(G000000)中相應欄目金額填寫“本年同期準備400項材料”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