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對象
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
3.《上海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滬財會201325號)
申請條件
(壹)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範圍之間發生變化的。
(二)持證人員在本市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管轄範圍之間發生變化的。
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請材料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場所辦理。
2.受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接受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
3.審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予以審查。
4.調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轉出或轉入會計人員。
辦理期限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辦理。
收費依據
無
收費標準
不收費
受理機構
本市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即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
受理地點
(壹)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稅務登記在市級稅務機關的,由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上海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
(二)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按人員經費財政撥付關系屬市級財政的行政事業單位的,由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上海市財會管理中心
(三)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屬上海地區鐵路系統的,由上海市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上海市財會管理中心
(四)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工作單位按稅務登記關系在各區、縣稅務機關或人員經費財政撥付關系屬各區、縣級財政的,由各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具體為:
浦東新區財政局:浦東新區便民服務中心 長寧區財政局:長寧區會計管理服務中心
徐匯區財政局:徐匯區財政培訓中心 黃浦區財政局:黃浦區行政服務中心
靜安區財政局:靜安區行政服務中心 楊浦區財政局:楊浦區行政服務中心
虹口區財政局:虹口區會計管理中心 普陀區財政局:普陀區財政局
金山區財政局:金山區財政局 松江區財政局:松江區行政服務中心
青浦區財政局:青浦區財政局 閔行區財政局:閔行區證照辦理中心
嘉定區財政局:嘉定區財政局 寶山區財政局:寶山區財政局
崇明縣財政局:崇明縣財政局
(五)與單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且在本市其他組織工作的,由單位所在地的同級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
(六)與單位不存在任用(聘用)關系的申請人,按戶口(居住)所在地由各區縣財政局指定的受理場所受理。
受理時間
工作日(具體時間由各受理地點定)
受理機構聯系方式
見受理地點
決定機構
本市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即上海市財政局、各區縣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