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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防範風險方法之或有事項的確認與披露

現代企業在經營中難免會碰到債務擔保、產品質量、法律訴訟、仲裁等事宜,對這些極有可能化作企業風險的商務活動企業持什麽態度?置之不理的結果顯然是企業表面風風光光,內在險象環生;積極應對的好處顯而易見,它不僅能夠消除企業內在隱患,而且這種"家醜外揚"的透明處理方式,有助於樹立企業誠實可靠形象,千金難買!

(壹)或有負債的確認

或有事項,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壹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認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有事項分為或有資產、或有負債兩類。或有資產,比如勝算在握的官司,對企業來講非但不是潛在風險,而且會帶來現實收益,企業在未來收益未實現時不確認順理成章。而或有負債這種潛在的風險企業要認真關註,或有負債內含不確定性、不可控性,比如為其它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如果被擔保方到期無力償還,那麽擔保方將負連帶責任,但該擔保事項是否真的會要求企業履行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壹般取決於被擔保方的未來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企業無法控制將來是否會因提供擔保而履行連帶責任。由於影響或有負債的因素是外生的、多方面的,並且這些影響因素不斷變化,所以,企業應該持續地對這些因素進行評價,以判斷潛在風險是否已轉化為現實風險。若產生或有負債的潛在義務已經轉化為現實的、可計量的義務,企業應在表內確認壹項真實債務。

(二)或有負債的披露

企業雖然不確認或有負債,但有義務向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比如在企業面臨未決訴訟的情況下,經過企業判斷,賠償金無法合理估計,此時,企業在報表附註中要披露形成該項未決官司的原因、賠償金無法估計的理由。有風險不披露不可取,但充分披露風險有時會適得其反,這時企業可不披露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信息。這種做法並非回避風險,相反可以理解為這種是壹種保護企業免受更大風險傷害的機制,其宗旨就是當披露風險的代價大於不披露或少披露風險的代價時,兩害相權取其輕。

三、會計防範風險方法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現代會計目標是"決策有用",十分註重風險和報酬的辨證統壹,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為該理念在會計實務中的履行提供了壹個理論支撐。"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企業應當按照交易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經濟業務的核算方面非常有用,例如,企業將某項固定資產出售給其他單位,出售方已經收到價款,並辦理了有關資產劃轉手續;同時交易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規定出售方在某個時間內必須將其出售的該固定資產以原出售價格回購。在這項交易中,如

果僅僅從出售這個事項看,該業務無疑是轉讓長期資產業務,因為該固定資產的產權已經轉移到了購買方,企業可以確認出售固定資產的損益,但是,深究補充協議規定的回購條款,該固定資產轉讓之日並非風險和報酬真正轉移之時,從交易的經濟實質分析,這是壹種融資活動,而不是壹項銷售行為,不能確認相關的損益。

沒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實踐中的廣泛運用,會計核算過程中的很多風險無法化解。比如,銷售收入是按照銷售法、收款法、還是生產法確認呢?如果拘泥於形式的話,在企業開票時就確認收入,就會出現很多企業不願看到的情況:已經確認為收入的賬款長期得不到回收;企業明明虛乏無力,卻有賬面利潤;確認的賬面利潤卻沒有相應的現金流量分配利潤。其實出現這種情況並不是銷售法確認收入有什麽問題,這完全是我們不考慮市場風險,沒有以企業風險和報酬的實質轉移為收入確認標準,機械套用銷售法確認收入的必然結果。

四、會計防範風險方法四--稅務與會計分離

眾所周知,會計與稅法的目標迥然不同,稅法要求依法納稅,會計註重風險/報酬。事實證明,把稅法的意誌強加於會計制度,或把會計制度當成納稅指南都不可行。稅法統馭會計的剛性模式壹方面強制企業對資產、收入采取激進的確認標準,另壹方面強制企業對負債、成本費用使用保守的確認標準。該種會計模式提供的會計信息過分偏重財政、稅務、信貸部門的需求,忽略企業、投資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違背了會計主體理論,易給企業造成硬傷,影響企業活力。我國13個行業會計制度實行的基本就是稅法統馭會計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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