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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2022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規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舊物、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法律、法規對危險廢物、報廢汽車、醫療廢物、固體廢物等回收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以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市、縣(市)、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商務、財政、稅務、科技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後,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護環境的原則,結合本市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以及環境資源等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建立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縣(市)、區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相關政策,組織資源節約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重大問題的協調和產業化示範工作。第六條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按照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制定並督促會員遵守行業規範,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再生資源綜合利用知識,增強全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攢和分類交售再生資源,鼓勵對再生資源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循環利用。

鼓勵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以及相關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推廣,對開發利用再生資源企業實施優惠政策。第二章 回收管理第八條 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應當符合本市行業發展、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環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幹道、排洪道、河道兩側以及水源保護區內建設或者設置再生資源回收集散市場;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學校、醫院、鐵路、礦區、碼頭、軍事禁區、大型工礦企業等附近設立再生資源經營網點。第九條 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區和鄉鎮為基礎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城鄉規劃部門在新建住宅區審批過程中應當預留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場地;已建成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按照戶數和面積合理確定回收站(點)場地,場地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企業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垃圾分類回收裝置,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應當鼓勵和指導居民分類處置生活廢棄物。第十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選址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場地建設和設施配備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規範。第十壹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市場主體登記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市場主體登記後,通過省級***享平臺將信息***享給各相關部門。第十二條 廢舊金屬類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公安機關。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規定;

(二)回收再生資源應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幹凈,不得在回收站(點)外堆放物品、焚燒廢棄物;

(三)不得在回收站(點)內外從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產作業;

(四)有必要的防擴散、防滲漏設施,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五)不得擅自變更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位置;

(六)執行消防、治安等管理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確保安全經營;

(七)不得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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