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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有哪些

(壹)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在視同買斷方式中,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委托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由受托方自定,無論賣出與否、獲利與否均與委托方無關。這種銷售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托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托方發出商品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預收貨款方式是指購買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約定分期付款,銷售方在收到最後壹筆款項時才交付貨物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只有在收到最後壹筆款項時才轉移給購貨方。因此,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註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二)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

1.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不同

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除了應收賬款應計提壞賬準備外,其他應收款項也應計提壞賬準備。同時規定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法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而稅法則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範圍僅限於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說,稅法準予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範圍較會計規定多出壹個應收票據的金額,少了壹個其他應收款的金額。 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提取的方法壹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具體方法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等。而稅法中只規定了壹種方法,即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壹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

(三)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後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采用後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壹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以下舉例說明兩者之間的聯系。

值得註意的是,存貨計價方法壹經選用,在壹定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壹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在會計附註中予以說明。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會計年度的末期根據企業經濟運行的狀況做出正確判斷,按照以上的原則選擇下壹年度對企業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

(四)利用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壹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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