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企業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變更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從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可以看出,企業不變更財務控制人,屬於行政違法行為,要受到行政處罰。
擴展數據:
(壹)納稅人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所有人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不涉及變更主管國稅機關)、生產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銀行及賬號等。
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有關文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營業執照;
2、變更登記的有關文件;
3、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稅務登記表等。);
4.其他相關文件。按照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變更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從主管國稅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如實逐項填寫,加蓋企業或者業主印章,並自收到《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並報有關國稅機關批準變更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和其他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納成本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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