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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選擇題

1.如果根據答案選D,下面39條要解釋壹下。

2.答案是a .下面第40條可以解釋。

3.選c .所以妳的信息可能是盜版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第三十八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或者稅務機關因偷稅給予偷稅第二次行政處罰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偷稅款外,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行為的補充規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偷逃稅款數額不滿壹萬元或者不足應納稅額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偷逃稅款,並處偷逃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壹條的規定處罰;數額不滿壹萬元或者占應納稅額不足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納稅人轉移、隱匿財產不繳納應納稅款,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外,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數額不足壹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稅款,並處欠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處罰;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納稅人向稅務人員行賄,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虛報其生產、經營的商品出口,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騙取出口退稅金額不足壹萬元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並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的退稅款外,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屬於拒絕繳納稅款,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拒繳稅款外,依照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第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被拒絕的稅款,並處被拒絕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死亡的,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依照關於懲治偷稅罪的補充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金。

第四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未扣繳的稅款或者應收的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納未扣繳的稅款或者應收的稅款。但是,扣繳義務人及時報告納稅人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的情況除外。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九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決定;對個體工商戶和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罰款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稅務所決定。

稅務機關必須開具罰款收據。

第五十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和稅務機關的罰沒收入,壹律上繳國庫。

第五十二條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犯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罪的,依照刑法關於* * *同壹罪的規定處罰;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按照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稅務人員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決定開征、停征、減征、免征、退稅、補稅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外,還應當補繳欠繳的稅款,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然後可以自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和訴訟期間,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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