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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折舊跟稅務折舊的區別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包括:(壹)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

差異分析:會計根據職業判斷來確定折舊年限,而稅法限制了最低折舊年限,同時規定了可以縮短折舊年限的情形,因此,會計與稅法很可能存在差異。假設會計與稅法都按直線法計提折舊,並且折舊額全部計入損益:①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那麽企業應當在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大於稅法允許的最大折舊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會計折舊年限結束後,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的剩余折舊年限內,就稅法允許計提的折舊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②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可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企業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或更長年限)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即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更長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小於稅法折舊的差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稅法折舊年限結束後,企業應當在會計確定的剩余折舊年限內,就會計實際計提的折舊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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