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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信息化傳遞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全國會計從業資格信息傳遞,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跨省級行政區域、跨部門的會計從業資格轉讓(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轉讓)。
第三條會計從業資格的轉讓由縣級以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 並由鐵道部(以下簡稱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根據自建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管理系統的環境和要求,規範會計從業資格轉崗業務流程,明確各崗位職責。
第四條持證人申請轉學時,應當填寫轉學登記表,向會計從業資格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在當地管理系統中提供持證人員的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情況,供其核實確認。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崗登記表、身份證件、簽字確認的基本信息、繼續教育等材料進行審核後,在5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將其電子信息上傳至財政部轉崗平臺,並及時將上傳結果告知持證人員。
第五條持證人發現基本信息有誤或者有變更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的規定進行更正或者變更。
第六條持證人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學時未完成上壹年度繼續教育的,待轉學名額補齊後,方可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學手續。
持證人員在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轉移時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的,被轉移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轉移登記表中註明,持證人員在轉移後參加當年繼續教育。
第七條持證人應當自電子信息上傳成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動登記表、身份證明和調入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或工作證明、戶籍證明、居住證明、暫住證),向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調動手續。
第八條會計從業資格轉讓應當遵循以人為本、證書隨人走的原則。除第九條、第十壹條所列情形外,應當同意轉讓。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辦理轉入手續時,應核對持證人員相關材料和轉入平臺電子信息,確認無誤後在轉入平臺確認接收,並及時將電子信息導入當地管理系統。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壹條所列情形,作出拒絕轉入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以適當方式告知持證人。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拒絕轉入,並在轉入平臺退回持證人員電子信息,註明退回原因。
(壹)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轉讓登記表所列信息與轉讓平臺電子信息不壹致的。
(二)自轉讓之日起超過90個工作日的。
(3)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出地持證人現有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
第十條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與轉出地現有持證人證件檔案號(身份證號)重復的,應當在相應管理機關依法變更身份證號和資格證書檔案號後,重新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壹條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在10工作日內將轉入地平臺返回的持證人員信息錄入本地管理系統。信息已被退回的持證人員,如需調動,應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原轉出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合並或者撤銷的,其下屬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接收退回的持證人員信息。
第十二條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收到或者返還持有人電子信息前,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持有人的申請等原因撤銷轉入。
第十三條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轉入平臺、金融專網查詢系統和轉入地轉出記錄中不存在持證人員信息的,可以認為其持有的證書為假證,當場予以沒收,並出具相應憑證。
第十四條持證人員在申請轉入信息發生變化時,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及時審核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確保轉入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繼續教育信息真實完整,並對轉入和轉出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持證人員在轉讓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凍結轉移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轉讓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16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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