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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交稅,會規劃進步。

就妳的問題,嚴格來說,2009年沒有新的涉稅法律,只涉及涉稅的部門規章(包括國務院發布的文件)。

2009年1月1日將實施有流轉稅的三大稅種,即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務院令第5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新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

新增值稅最大的亮點是固定資產進項稅可以抵扣。

鑒於經濟形勢,到目前為止,消費稅的稅率變化較大,如卷煙消費稅稅率的變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草制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的有關規定,“A類卷煙,即轉讓價格在70元以上(不含增值稅)和70元以下(含200支)的卷煙。B類卷煙,即每條標準品轉讓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調整為36%。卷煙的固定稅率不變,即0.003/支...雪茄生產稅率調整為36%”。這些政策的出臺與戒煙無關,只與增加收入有關。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進壹步細化了現實中壹些稅務事項的處理原則,如納稅地點,如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營業稅納稅地點: (壹)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納稅人銷售或者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等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所扣繳的稅款。,從而避免了爭奪稅源的稅務局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爭鬥”和紛爭,也在壹定程度上讓納稅人做好人而不被夾在中間。

此外,這三個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均規定,按月納稅申報期限由原來的10天延長至15天(法定節假日另議),方便了納稅人。

關於這三個稅種的詳細信息,請參考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或專業書籍的原文和官方分析。因為我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非常有限,所以不敢在這裏評論。

根據《財政部關於加快落實地方財政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征管職能劃轉的通知》(財稅〔2009〕37號),將原由地方財政部門征管的耕地占用稅和契稅劃轉至地稅部門,明確了這兩個稅種未來的征管權限。據說新官上任三把火。當這兩個稅種的管轄權轉移到地稅部門時,所有納稅人都要做好依法繳納這兩個稅種的準備。在我看來,如果不是,恐怕這兩個稅種歸地稅部門管轄的前期,納稅人的日子可能不好過。

如果妳關註的是企業所得稅法,雖然是2008年1月1實施的,但是對於2009年的納稅人來說還是新鮮的。妳提到的期間費用和我們會計中提到的沒有太大區別。稅法和會計所說的期間費用都包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至於這三項費用的具體內容,我覺得沒必要贅述。這三項費用的具體明細妳可以在會計或者稅法中找到。盡管如此,我認為這三項費用在未來會有新的細節。

我主要想說的是,期間費用三項內容由於計算標準和口徑的不同,在會計財務制度和稅法上有著內在的不同,以及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應把握的幾個標準(註:以下分析是根據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6544號令,

1.管理費用中的業務招待費。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業務招待費應當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按照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和業務(銷售)收入總額的5‰兩者中較小者進行調整。上述兩項指標中,以較小者為計算依據,按照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與較小者的差額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這種增加是永久性的差異。應付職工薪酬為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實際發生額超過稅法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總額2.5%的,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也可以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職工教育經費)。

2.銷售費用中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限額為當年業務(銷售)收入的15%,超過稅前扣除限額的實際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此時,對於企業而言,可以確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並確定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

3.關於財務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借款用於購建超過65,438+02個月仍可出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的,在購建相關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納稅年度末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折算為人民幣時發生的匯兌損失,除已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和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有關的部分外,應當予以扣除”,借款費用應當界定為費用性支出,予以資本化。非金融企業對非金融企業借入的利息費用,應掌握稅前利息費用扣除限額,否則,超出部分將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並確定為長期差額。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如果有疑問,請另辟蹊徑。同時,以上分析並不意味著我會對任何人誤用造成的法律後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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