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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增值稅優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稅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提供5項收入免征增值稅。

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

公***交通運輸服務

生活服務(具體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

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取得免稅收入,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如果從上述5種類型的企業購買了貨物或者服務,因為上家有了稅收抵免,作為購買方,將無法取得進項稅抵扣,可能會增加成本,所以有了壹定的議價空間。

比如:A與B簽訂合同以113元購買口罩,

免稅前: A可以取得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發票為100(net price)+13(VAT)=113 貨款總額。A企業可以抵扣13元進項稅,實際成本為100元。B企業銷項稅13元,實際收入是100元。

免稅後:A無法取得專用發票,B開具的普通發票 net price 113 +稅金**=113 貨款總額

免稅前後雖然從資金流向上看,仍舊是113元的往來,但是A企業的實際成本卻由100元上升至113元。 而B企業的實際收入變為113元。

所以在此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和B企業議價。

2.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優惠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其他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

疫情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部分享受減免,如果客戶壹定要專票的,可以放棄免稅開具專票。這筆收入放棄減免稅,不影響其他收入享受免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2020年第5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4號

3.疫情防控重點企業留抵退稅

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優惠內容: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1)2020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空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4.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資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館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政策依據:

(1) 2020年第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2)202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空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3)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9號公告原文:

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現就有關捐贈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壹、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二、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國家機關、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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