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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會議費的列支範圍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夥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關於會議費的列支範圍,會計和稅法上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以下壹些是有關國家機關的會議費管理辦法、地方稅務部門對會議費管理的具體政策,供大家參考:

《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國管財〔2006〕426號)規定,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夥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主辦單位不得組織會議代表遊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

《遼寧省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人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支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及相關材料,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對納稅人年度內發生的會議費,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

(壹)會議名稱、時間、地點、目的及參加會議人員花名冊;

(二)會議材料(會議議程、討論專件、領導講話);

(三)會議召開地酒店(飯店、招待處)出具的服務業專用發票。

企業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其發生的會議費壹律不得扣除。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會議費,以發票和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目的、會議內容、費用標準等內容的相應證明材料,作為備查資料。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所得稅有關問題解答口徑的函》(甬地稅壹函〔2013〕18號)規定,問:企業未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與業務招待費嚴格區分,取得發票上籠統開具會務費或會議費,因涉及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問題,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掌握?

答:業務招待費支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際應酬支出。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當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會議費支出,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當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企業應當區分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會議費支出,上述費用無法分清的,均計入業務招待費。參照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會議費,應當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參會人員、會議內容、會議目的、費用標準等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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