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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展覽服務屬於什麽稅目?

會議費是公司常見的費用,會議場地的提供者壹般可以同時提供餐飲服務。但對於會議餐費能否計入“會議展覽服務”,壹直存在爭議。今天就讓我們壹起來學習壹下相關政策,希望能給朋友們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壹些啟發。

首先,“配套服務”沒有進壹步說明問題。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及教育輔助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40號)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文件,回答了當時營改增後很多有爭議的問題。與我們今天的話題相關的是第十條:“賓館、招待所、度假村等營業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和場所。

對於配套服務的活動,應按“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於出票人來說,會議展覽屬於現代服務業稅目,但生活服務業稅目下餐飲住宿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沒有區別。壹般納稅人稅率6%(2019 10 10月1至2022 12 31 2月),餐飲住宿扣除15。因為餐費開不了發票,下家做不了進項稅抵扣。這就導致了文件的發布,壹些企業開始把本來不是會議費的飯局開成了會議費。

後來稅務局應該也發現了這個問題。在公開場合或熱線回答問題時,很多地稅局普遍明確,餐費和住宿費要分開開發票,餐費不算會議費。我對這種治療還是有些懷疑的。當然,我並不是說企業把所有餐費都作為會議費收取,而是因為這種待遇,很多實際的會議餐費無法按照“會務會展服務”開具發票。

二、如何理解大會的“配套服務”?

財稅[2065 438+06]140號並沒有對第十條中提到的會議“配套服務”做進壹步解釋,也沒有出現在其他稅務局下發的文件中。

《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6]214號)第十四條規定:“會議費的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餐費、會議場地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和醫療費。”如果稅務局沒有規定,從財行[2016]214號文件可以看出,餐飲明確包含在會議費中。

另外,從“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管理思路來看,如果稅務局的任何文件中沒有明確餐飲不得計入“會議展覽服務”,那麽會議實際發生的餐費是否應該計入會議費用?

3.會議費報銷要提供什麽依據?

現行有效的稅務局文件沒有規定會議費報銷應提供什麽依據。會議費報銷依據,實際參照2010廢止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現在能查到的其他部門文件還有《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從企業角度來說,會議費的進項增值稅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可以稅前扣除。建議會議費報銷要嚴格。

四。摘要

我個人認為,按照現行政策,會議餐費應該納入“會議展覽服務”,但如果壹些企業為了少繳稅,要求餐飲企業將日常招待餐費計入會議費,則屬於虛開發票,需要依法進行處罰。

由於現階段會議餐費能否計入會議費存在爭議,建議企業也可通過咨詢12366熱線或其他渠道獲取當地政策執行口徑,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最後,希望能有壹個文件或者官方的官方問答,對會議的“配套服務”以及會議費用如何分配做出明確的規定,避免被不法之徒鉆空子,避免合法企業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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