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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同還貸,離婚怎麽判__

婚前買房婚後***同還貸,離婚怎麽判?

***同還貸之增值補償計算方法:

實戰案例1:

案情簡述:

丈夫在婚前以自己名義購得壹套總價約200萬的房子,2017年和女方結婚,約定好兩人***同還房貸,每月還貸金額為6000元。2019年女方提出離婚訴訟,此時該房屋評估價格為353.9萬元,升值已超過百萬,兩人結婚期間***償還銀行貸款本息26萬余元。男方稱同意離婚,但他認為房子屬於婚前財產不應被分割。法院最後判定要求***同還貸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在婚前丈夫獨自購買的房產,為何會被分割,原因是因為妻子稱婚後是兩人***同還貸,房子在此期間還貸的部分和增值的部分,自己有權利要求分割,此案件中,丈夫稱還月供的資金是由自己母親資助,但在法院的核對下,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還貸扣款的金額是來自丈夫的母親的賬戶。

法院認定:

法院準許解除婚姻關系,並認定丈夫應向妻子補償存續期間房產的***同還貸部分的壹半,即12萬余元和還貸增值部分的壹半約19萬元,女方***獲得31萬元。

實戰案例2:

案情簡述:

張明是蘇州壹家外資企業的老總,他和妻子劉娟過去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娟看到上海的房價不斷上漲,就主張提出購房。於是,在還沒有結婚的前提下,張明家裏拿出10萬元贊助了首付款。由於當時感情融洽,張明同時把劉娟的名字也登記在了房產證上。幾年過來,房價已經翻了壹倍。2020年,由於張明常年在外,劉娟有了外遇,張明憤怒之下提出離婚,但劉娟提出應該分得壹半房產,張明則認為應該扣除當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於當時是劉娟去買房付款,付款憑證上是劉娟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兩個人的名字,因此張明的證據不是很充分。

正當張明壹籌莫展時,劉娟的親生父母也就是張明的嶽父母,主動站出來寫了壹份證明,證實當時房屋的首付款是張明所付。於是法官要求,由劉娟舉證當時這筆錢是***同出資,並指明其10萬元的出處。劉娟無法舉證,案件最終得到了調解。根據上海市高院的相關精神,假如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買,也可認為夫妻***同財產,分割時候按***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

兩個案例總結:

1.兩起案例的結果也是讓大家清楚的明白,在婚前壹方購買房產,婚後***同還貸的,在離婚時雖然無法主張房產,但是可以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的***同還貸部分,和相應的增值部分。

2.如果由壹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支付首付款購房,婚後用其工資收入還貸,另壹方用工資收入等支付家庭生活開支費用,離婚時另壹方同樣可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增值部分。

3.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是個復雜的問題,法官亦享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實務中不同地區的法院也有自己的處理方式。常見的如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情形,法律上的規定也更叠了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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