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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銷售和價外費用

納稅人混合銷售與兼營的稅收籌劃技巧 2009-09-23  清華領導力  作者不詳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的,只選擇壹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

壹、變混合銷售為兼營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生產大型設備的企業,在銷售大型設備的同時負責設備的安裝,形成混合銷售業務。例如生產流水線設備的企業,要負責流水線的設計安裝調試,往往流水線設計安裝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很大。再如生產井架的企業要負責井架的安裝工程,安裝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長,費用很大。如果生產企業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在銷售流水線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則上述業務屬於典型的混合銷售業務。安裝費收入要並入銷售收入計征增值稅,顯然使企業加重稅收負擔。如何使安裝工程從銷售業務中獨立出來,是稅務籌劃的關鍵所在。納稅人應當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稅收政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2)簽訂的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按此規定,設備生產安裝企業只要具備安裝資質,並在合同中單列安裝工程價款,便可以使混合銷售業務變為兼營業務,並且在會計核算時分別進行核算,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改變銷售關系,將收取運費改為代墊運費

由於企業的銷售活動除了銷售商品取得銷售收入外,往往還會收取壹些價外費用。例如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商品收取運費,裝卸費,倉儲費等。按稅法規定,這些價外費用應並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從而會增加企業的納稅負擔。稅務籌劃中可以將上述價外費用從銷售額中分離出來,采取代墊運費的方式,從而降低自己的納稅負擔。

三、設立獨立核算的專業服務公司,改變混合銷售業務的性質

生產企業擁有的自有車輛,可以根據自有車輛的多少及運輸業務的大小,從整體收益角度論證,確定是否可以通過單獨設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節稅。

如果生產企業將自有車輛單獨設立運輸公司,生產企業的采購、銷售的運輸業務交由運輸公司承擔,則生產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稅,運輸公司只按3%稅率計征營業稅。企業節稅率為7%-3%=4%。

如果不設立運輸公司,車輛運營中的物耗可作為進項稅扣除。

假定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為M,則物耗可抵扣稅金為17%M。設銷售額為N,扣稅平衡點為M=4%N÷17%=23.53%N,在M<23.53%N時,設立運輸公司則有節稅空間。

壹般情況下,當自有車輛可以抵扣的物耗大於23.53%時,自有車輛無需獨立;當自有車輛物耗小於23.53%時,可以考慮成立運輸公司。當然設立運輸公司必須考慮其運營成本。生產企業是否以自有車輛設立運輸公司,要看運輸業務量,特別要計算對內的運輸業務所產生的節稅收益能否保證運輸公司的基本費用開支。

四、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征稅的,只選擇壹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劃thldl.org.cn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也就是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

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但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企業卻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主業,這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法來調整經營範圍或核算方式,規避增值稅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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