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應付賬款/借款
貸:資本公積
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壹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對於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壹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這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因此,債務人接受債權人的豁免,應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務豁免是指企業在進行債務重組過程中,債權人出於及時回收賬款,減少債務風險的目的,給與債務人壹定的債務減免,債務人對於取得的豁免債務在會計核算上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計入企業獲得的壹項收益,體現了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債務豁免這種方法經常用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債務問題的解決,主要針對逾期銀行貸款,之所以能夠操作是由於我國各主要商業銀行的國有控股性質和政府部門的行政性幹預。由於逾期貸款通常會引起訴訟,因此這種方式成功的關鍵在於國有股東、上市公司、司法部門和銀行四者之間關系的有效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