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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貿易項下需要註意哪些外匯風險?

貨物貿易中最重要、最常見的貿易方式是貨物貿易,因此進出口企業在開展貨物貿易時往往會涉及外匯收支。壹方面,在我國外匯管制的背景下,國內進出口企業需要嚴格遵守進出口產品外匯收支管理的相關規定,接受外匯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外管局”)的監督檢查;另壹方面,在實踐中,許多相互進行貿易的國家可能會實行自由的貨幣兌換機制,對外匯收支沒有限制,或者買賣雙方基於商業考慮,可能會設計壹些特殊的交易模式。此時,境內企業可能因為對我國外匯管理法規不熟悉或不了解,而按照境外企業的要求進行操作,導致外管局在非現場總量核銷過程中發現異常和違規行為,進而對境內企業進行處罰,最終對境內企業後續的進出口業務和收付匯操作造成不利影響。

國內交割和外匯托收

案例1國內某企業A與境外某LED顯示屏供應商B簽訂采購合同,約定A企業向B企業購買價值約30萬美元的LED顯示屏產品,為簡化貿易流程,雙方約定LED顯示屏由B企業在國內的OEM C生產並直接交付給A企業,A企業在合同訂立後15天內以預付款的形式直接向境外的B企業支付貨款。後來,外匯局在對A企業進行總額度核查時發現了異常,經現場核查,外匯局認為A企業預付款支出與對應的貨物進口不符,違反了貿易外匯收支應與貨物進出口壹致的管理規定,於是對該企業進行了調回外匯並處以罰款的處理。

根據案例1中企業A、B、C的合同安排,交易流程可以簡化如下:

案例1的付匯安排是典型的“境內交割、境外收匯”行為。雖然這種行為使得B企業省去了先進口(從C)再出口(到A)的環節,貨物直接在國內流動,節省了時間成本和相關費用,但外匯管理存在問題。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境內企業在辦理外匯收支時,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進出口背景,進出口貨物流向應當與外匯收支流向相匹配。從前面提到的“國內發貨,外匯托收”的安排來看,這種模式只涉及外匯資金的匯出,而缺乏相應的進口貨物流向與之匹配。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對“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的違反。

如雙方約定境內貨物交付後付匯,境內企業在金融機構辦理付匯手續時,可能因缺乏海關進口通關相關單證的支持而無法通過審核,從而無法付匯。

如果合同雙方約定提前結匯(如案例1),境內企業需要在付匯業務發生後30日內向外匯局提交預計進口日期,雖然可以在貨物交付前付匯。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規定,境內企業支付貨款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進口貨物。此時,很明顯國內企業在支付預付款後無法提供貨物的進口記錄,這不符合我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外管局將根據違法金額大小和情節輕重,對企業進行降級、警告、調回外匯、罰款等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境外賣家(如企業B)會選擇讓其境內生產企業(如企業C)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完成成品向境內買家(如企業A)的交付,然後境內買家憑進口通關單完成付匯手續。

收匯直接用於付匯。

案例2國內企業A的主營業務是向非洲國家出口商品,從非洲進口木材等資源。鑒於大多數非洲國家外匯管制嚴格,外匯匯款成本高,企業A非洲辦事處工作人員在企業負責人的指令下,直接用收到的出口貨款支付進口貨款。隨後,外管局發現該企業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與外匯收支數據嚴重偏離。經現場核查,該企業貨物出口後未能將貨款直接匯往國內,在未向外匯局備案“存放境外業務出口收入”的情況下,將貨款直接用於支付境外進口貨款。因此,該企業由A類降為B類,分類監管有效期為1年。

該企業的收付匯安排如下:

從上述貨物和資金流向可以看出,境內企業A只有貨物進出口記錄,沒有與之匹配的外匯收付記錄。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政策的要求,境內企業可以將具有真實合法貿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在境外,但境內企業在開展此項業務時,必須符合壹定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不得擅自在境外收付匯。

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要求,境內企業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條件包括:(1)有出口收入來源,在境外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支付要求;(二)近兩年內沒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行為;(三)具有健全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內部控制制度;(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企業應選擇境外開戶行,與其簽訂賬戶收支信息報告協議,並到外匯局辦理開立出口收入存儲境外賬戶的登記手續。

開立境外賬戶後,企業出口收入包括:(1)出口付匯,包括預付款;(2)與貿易融資相關的收入;(3)出口保險索賠。貨物貿易項下支出包括境外支付:(1)進口付匯,包括預付貨款;(2)與貿易融資相關的支出。

據此,境內企業申請開立境外賬戶後,可以將出口貨款存入境外賬戶,也可以通過境外賬戶支付進口貨款,但需要提醒企業在開立境外賬戶後註意以下事項:

境外賬戶發生收支的,企業應當自收支發生當月月末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向外匯局如實申報出口收入境外收支情況;

已開始將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業務的企業被劃為B類的,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賬戶或用於對外支付;

企業應當將境外賬戶收支相關文件保存五年備查,包括但不限於:境外開戶銀行對賬單、交易合同、金融機構融資協議、保險理賠協議、進出口報關單、外匯局登記證明或批準文件、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使用虛假文件收付匯的

案例三A國內企業B使用虛假進口合同、提單、商業發票等無效單據,於2065,438+04年在銀行進行進口信用證項下65,438+0筆外匯支付,總金額243萬美元。經外管局核實,發現支付異常。經確認,B企業的合同、提單、付匯發票均為虛假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該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和《指引》的規定,經常項目下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外匯支出應當憑有效憑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交易背景的真實性壹直是外匯檢查的重點,外管局判斷交易背景真實性的主要依據是進出口合同、報關單、發票等單據。壹般在境內企業辦理收付匯手續時,將此類單據提供給金融機構核查。金融機構核實後,在外匯收支金額和日期上背書,在該類單據的原始憑證上加蓋業務章,並留存相關單據的原件或復印件備查。外管局在進行外匯檢查時,也會重點檢查銀行留存單據的真實性。

在實踐中,企業可能通過虛假憑證、無效憑證、重復使用憑證等手段構建虛假的交易背景。,違反了經常項目下外匯支付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規定,可能涉嫌逃避外匯套利。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外管局會定期或不定期比對企業在壹定時期內的進出口總額數據和貿易外匯收支數據,檢查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和與貨物進出口的壹致性,並對異常或可疑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進行現場核查,以調整企業分類管理的結果,企業需要高度重視其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壹旦發現存在外匯收支違法行為,企業將面臨單證審核、業務種類、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的審慎監管。同時,為加強日常監管,海關將定期或不定期將某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數據與該企業的收付匯數據進行核對。壹旦發現非常異常的情況(比如實際付匯貨物總價高於進口申報總價,可能涉嫌通過少報進口貨物成交價格逃避國家稅收),也會要求進出口企業做出合理解釋,甚至立案調查。

因此,為降低收付匯可能引發的相關法律風險,壹方面,企業需要熟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相關規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外匯收支業務;另壹方面,企業應慎重考慮境外企業特殊的外匯收支要求,或求助專業律師評估潛在風險,確保企業外匯收支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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