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解釋:
1)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是收付款項的憑證,發票只能證明業務已經發生,不能證明款項是否已經收到或支付。
2)發票是指賣方在經濟活動中向買方出具的文本,包括向買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約定價格等。發票除了預付款,還必須包括買方按照約定條件向賣方支付的款項,必須包括日期和數量,這是記賬的重要憑證。發票也常被稱為付款委托書。在中國大陸,付款單和收據在民間有時統稱為發票。
3)我國會計制度規定,購買產品或勞務的有效發票稱為稅務發票。政府部門的收費憑證在不同時期、不同收費項目有不同的名稱,但大多統稱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對於內部審計和驗證,每張發票必須有壹個唯壹的日記帳編號,以防止發票重復或跳過。
4)目前有征稅權的機關是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及相關行業的部門,主管財政及相關行業的部門都使用行政專用收據,比較簡單,此處不再贅述。企業壹般業務較多,發票開具涉及企業。國稅和地稅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管理,海關歸海關總署垂直管理,負責進出口,主要是關稅。
5)國稅、地稅發票管理權限按主要稅種劃分,增值稅納稅人使用的發票由國家稅務局管理,如增值稅專用發票、工商企業商品銷售發票、加工修理發票等。營業稅納稅人使用的發票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如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金融保險業等開具的各種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