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機動車銷售款(舊機動車銷售除外)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並在發票上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不得加蓋抵扣印章和納稅申報表印章。
法律依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者或者提供者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3)購買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65,438+0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進項價×扣除率。收購價格,是指納稅人收購的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標明的價格以及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草稅。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計算公式:進項稅=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中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時管線和鐵路專用線的運輸費用)和建設資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和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完稅憑證(以下簡稱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