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加班,應當計算加班費。
根據如下詳細條款: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加班算加班。月工作時間為:20.83天,帶薪天數為21.73天。)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數據:
加班工資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生產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生產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報酬。
對於勞動者來說,加班費是壹種補償,因為他們付出了過度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約束用人單位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工資應依法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晚上加班工資是本人工資的150%,周末是200%,國家法定節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的多少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工資的基數可以由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否則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結果應當是工資集體協議(經批準用人單位實行彈性工時制度的,不執行上述規定)。
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基數除以系統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起見,按每月21天計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