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資源可分為三類:生產性可再生資源、生活性可再生資源和其他特定廢棄物:
(壹)生產性再生資源包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黑色和有色金屬廢物及制品、報廢機械設備和機電設備、報廢人力車、報廢機動車、廢舊物資處理積壓產品、殘次品;
(2)生活可再生資源包括:廢金屬、塑料、紙張、棉花、亞麻、羊毛、骨頭、玻璃、橡膠等。在生活過程中產生的;
(3)其他具體廢棄物品包括:廢棄電子產品、電池等。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有利於防止環境汙染、改善市容和維護社會秩序。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範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第六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的監督管理。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縣(區)的實際情況,授權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環保、城管、規劃、稅務、供銷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工作。第七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經營者應當依法成立再生資源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供銷管理部門的指導。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行業規範並監督實施,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回收行業管理第八條市、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銷、規劃、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和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當地再生資源回收發展規劃,持縣(區)回收管理部門的規劃確認建議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並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年檢拍照時,縣(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提供日常監管。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開辦者和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事項的,應當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並在15日內報縣(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縣(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門抄送當地公安機關。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入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交易市場。設立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市、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布局合理,不得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占地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
(三)具有儲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四)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
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符合市、縣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布局合理,不得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社區設置的回收站(點)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5平方米;
(三)儲存的回收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影響周圍環境。第十二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者應當持身份證明到再生資源行業協會登記。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和縣(區)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備案登記。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當為登記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壹的再生資源回收標識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流動收購車輛及車輛編號,但不得收取成本以外的費用。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不得設立在下列區域和地點:
(壹)城市主次幹道和溢洪道兩側;
(二)國道、省道和城市快速路200米範圍內;
(三)旅遊景點、城市居民樓;
(四)鐵路、礦區、軍事禁區、建築工地、水源保護區和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及其周圍500米範圍內;
(五)黨政軍機關和學校200米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