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作年限10年;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10年;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男55周歲以上、女45周歲以上,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10年的;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滿8年。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與工人同等工作條件的基層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現行政策,企業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職工50歲,女幹部55歲。女性的退休年齡普遍低於男性。隨著全民平均壽命的提高,女性的平均壽命比男性長。是國家人才資源的巨大浪費,是女性社會資源的巨大損失,是個人才能、經濟等諸多方面的巨大損失。隨著社會的發展,大量的女性勞動者普遍受過高等教育,精力充沛,敬業,勤奮努力,完全適應現在的工作要求。延遲退休到55歲是符合當前國家現實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文件。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10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10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工人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
(壹)符合第壹條第(壹)、(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放。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作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放;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放;連續工作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放。
(二)符合第壹條第(四)項規定,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並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放。
第三條患第二、三期矽肺的工人,如果願意,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放,休息期間可享受原單位矽肺病患者待遇。患二、三期矽肺的幹部離崗休養,也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四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勞動者;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對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被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退役時仍保持其榮譽,其退休費可酌情高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5%至15%,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其原標準工資。
第五條不符合退休條件,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應當辭職。辭職後每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補助,不足20元的,發給20元。
第六條:退休職工異地定居的,壹般由原工作單位給予壹次性安置補助費one hundred and fifty元,大中城市到農村定居的,給予300元。異地安置的前職工,可給予相當於其兩個月標準工資的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職工退休、退職時,其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八條退休、退職職工本人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職工居住的縣和民政部門在單獨的預算中支付。
第十條職工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或者子女下鄉多,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子女中符合招工條件的壹人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留在城市的知青,下鄉的知青,城市中學畢業生。
中國農業生產水平還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我們必須嚴格控制城市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的增加。因此,居住在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其戶籍遷回農村的,還可以在農村招收其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中的壹人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到農村後,他們的口糧由生產隊供應。
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的招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壹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壹條工人退休、退職後,不得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和農村公社後,街道組織和公社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重視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等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量力而行,可以向退休、退職工人支付壹定的報酬,但連同他們的退休費或退休生活費,不能超過他們在職時的標準工資。
對於在外地工作的單身職工,退休或辭職後要搬往家屬處的,應允許其在遷入地落戶。
第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於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和辭職應該分階段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隨意擴大退休、退職範圍,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按照有關規定退休的工人,退休費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自本辦法發布之月起,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更改退休費標準後的差額不予補發。按照有關規定辭職的職工,其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