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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時間及經辦流程

壹、參保範圍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私營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和在沈陽就業的外籍員工。

二、參保繳費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規定時間內到所屬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核定手續。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繳納,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由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三、業務經辦時間及經辦流程

用人單位應首先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然後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壹)經辦時間

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的參保申報日期為每月1-15日,業務期內辦理當月人員增減變動等業務,節假日順延並與地稅部門申報日期壹致。

(二)經辦流程

1.參保單位當月無人員變動繳費核定

參保單位確認當月無人員變動的,需於上月最後兩個工作日至當月13日,登錄沈陽市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局網站“單位辦事大廳”提出申請,申請提交成功2個工作日後,在網上打印《繳費核定單》。

2.參保單位當月有人員變動繳費核定

參保單位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辦理繳費核定:

(1)窗口核定:參保單位於每月1-15日到所屬醫保局辦理人員變動,確認當月再無人員變動後,提出核定申請,由工作人員為其打印當月《繳費核定單》。

(2)網上核定:參保單位於每月1-13日在所屬醫保局辦理人員變動,確認當月再無人員變動後,在當月1-13日登錄市醫保局網站“單位辦事大廳”提出申請,申請提交成功2個工作日後,在網上打印《繳費核定單》。

四、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的8.6%(含生育保險6‰)、在職職工按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2%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五、繳費年限

參保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為滿25年,且在我市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於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繳足最低年限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選擇以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8%比例壹次性繳足所需保費,其費用全部納入統籌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也可以繼續按月繳費,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待繳足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後,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已參保單位破產、關閉或者註銷時,其退休人員未達到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25年和實際繳費年限5年的,需要壹次性繳足。

六、待遇起止時間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單位自行解決。

七、個人賬戶構成及劃賬比例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構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設立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八、個人賬戶的構成:

1.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劃賬部分;

3.個人賬戶中的利息。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在職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為劃賬基數,45周歲以下(含45周歲)按0.8%的比例計入,45周歲以上按1.5%的比例計入。

退休人員以本人2011年年底前的實際退休費為劃賬基數,低於上年度社會平均退休費的,以上年社會平均退休費為劃賬基數,高於上年度社會平均退休費的,劃賬基數保持不變。退休人員的劃賬比例和退休費增量部分按退休人員的實際年齡段劃分。

個人賬戶資金可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的醫療費用、定點藥店購藥的費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醫療費用中需個人支付的部分。個人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九、大額醫療保險費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退休職工)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目前,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96元,其中單位與個人各承擔48元。大額醫療保險費在首次參保和每年1月份壹次性繳納。退休人員大額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從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扣繳,1月份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次月補扣差額部分。在此期間,退休人員享有正常的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年累計由統籌基金支出的醫療費超過年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時,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方可給予補助,年度最高補助限額為35萬元。

十、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的同時,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費用中列支。

十壹、關於補繳

2009年6月底前未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從2009年7月起補繳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新錄用人員、2009年7月後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的,從應參保之月起補繳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參保時瞞報或漏報的人員,從本人應參加醫療保險之月起,由單位、個人補繳醫療保險費。

十二、未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問題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進行補繳;2011年7月1日後,補繳最低繳費基數為欠費當期執行的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已參保但欠費的用人單位按原核定基數進行補繳。

十三、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問題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四、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基數問題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醫療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十五、個體工商戶參加醫療保險問題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照用人單位方式參加職工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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