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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適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規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行為,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內全資設立或者與其他股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法人。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的財務實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評估論證,合理審慎決策,不得因設立子公司損害公募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戰略,按照專業化、差異化的經營原則,合理確定並定期評估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經營範圍。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壹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存在同業競爭。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壹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進行損害投資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得存在利益沖突。第六條 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等事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子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子公司及其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子公司的設立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全資設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與符合條件的其他投資人***同出資設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權比例應當持續不低於51%。第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經營以下單項業務:

(壹)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二)基金銷售業務;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

(四)中國證監會許可或認可經營的其他業務。

設立子公司擬經營前款規定的許可業務,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業務資格申請程序。第十壹條 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各股東對符合法定條件及所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稱、經營範圍、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應由股東簽字並蓋章;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設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東的基本情況及具備的優勢條件,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子公司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四)各股東設立子公司的決議、決定及發起協議;

(五)在基金行業任職的自然人股東,其任職機構對該自然人參股子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

(六)各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及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範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參照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情況登記表填寫)、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基金從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十)設立子公司準備情況的說明材料,內容至少包括主要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和到位情況,辦公場所購置、租賃及相關設備購置方案,工商名稱預核準情況等;

(十壹)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與子公司進行損害投資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不與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的承諾函,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的持續規範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發展方向、經營範圍符合公司整體發展戰略,以及不存在同業競爭的說明文件;

(十三)合法可行的風險處置、清算計劃;

(十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條 子公司的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權,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權。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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