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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公共財政理論的科技成果轉化研究現狀

目前,對科技成果轉化財政理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財政政策的制定上。學者們對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和國家采購給出了自己的看法。

(壹)財稅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現狀

許多學者認為,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激勵機制,難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劉榮倉(2000)認為,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大多對科技成果收入給予了稅收減免優惠,但對科技開發活動的事前稅收支持力度不夠。這樣壹來,已經具備較強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和以成果轉化收入的單位將受益,而那些技術落後、急需更新改造的企業,以及從事科研開發活動的企業,則缺乏應有的稅收優惠。劉海濤和邵兵(2006)也指出,中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直接優惠稅率和稅收配額減免上,對尚未形成或正在發展技術的企業沒有稅收優惠。為提高稅收優惠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效果,應註意直接激勵和間接激勵相結合,特別是間接激勵,如加速科技研究項目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對企業投資科技研究項目采取投資信貸、建立科技研發儲備制度等。唐海燕(2006)認為,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側重於對企業開發新產品所獲得的利潤給予壹定的稅收減免,而對可能因風險而倒閉的企業缺乏稅收保護。這無疑降低了壹些企業,尤其是資金實力較弱的企業自主創新的積極性。我們應該借鑒創新型國家的做法,采取以稅收為基礎,以事後利益轉移為重點的優惠方式。

顧(2003)認為現行的以“生產”為基礎的增值稅制度制約了科技成果的轉化。由於生產型增值稅不能從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所包含的進項稅額中抵扣,重復征稅現象並未消除,企業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隨著企業購買固定資產價值的增加而增加,壹定程度上挫傷了企業的積極性。建議增值稅可以從目前的“生產型”增值稅逐步過渡到“消費型”增值稅,購買固定資產、機器設備投資繳納的稅款可以抵扣。

楊春梅和楊誌紅(2010)認為,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側重於對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的稅收支持,對技術創新成果商業化和產業化的支持不夠。建議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工業化生產階段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比如,擴大設備增值稅抵扣範圍和增加中小科技企業購置設備增值稅抵扣,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對引進重大技術設備經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創新產品的企業,由稅務機關退還其已繳納的稅款。

宋和卞(2002)指出,多年來我國稅收政策的運用壹直側重於地區優惠,而弱化了產業優惠,導致同壹性質的產業因地區不同而稅負不同,這不僅與國家產業政策不相適應,也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極大地限制和削弱了稅收手段促進國家科技進步的作用。從長遠來看,應加大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範圍和力度,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目標。中國科學院副院長嚴也指出,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存在不公平現象。主要表現為:地區間的稅率差異;企業之間的稅率差異;稅務人員權力過大,缺乏約束。這些現象既有政策原因,也有管理原因,但還是後者。

羅京從人力資本投資的角度指出,我國缺乏鼓勵人力資本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羅京,2002)。優惠用戶大多是應用高新技術成果的企業,而專門從事研發的科研單位的科技工作者卻很難從中受益。劉榮倉還指出,我國現行稅法中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省級以上政府發放的“科技獎金”和“政府特殊津貼”。建議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對促進我國個人人力資本投資、提高勞動者素質和科技成果轉化具有重要意義(劉榮倉,2000)。

梁凱和李連水(2005)指出,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法定減免稅與企業是否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有關。只要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註冊,就可以終身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如果不能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就不能享受這個優惠政策,也就不可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這種稅收優惠政策與高新技術產品或項目的成長規律脫節,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減弱。建議稅收支持應堅持科技成果的產品和項目導向,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給予稅收優惠。

(二)財政支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現狀

與國家財政收入相對應的是國家公共支出。關於國家如何對科技成果轉化給予資金支持,主要有以下觀點。

霍斌(2004)認為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很強的外部經濟特征。然而,由於我國轉化資金有限,大部分科技成果被閑置,使得潛在生產力無法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無法發揮科技的巨大優勢。因此,要切實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毛誌雄還認為,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作為科技創新過程中的決定性環節,需要更多的資金,但在初始階段不能產生經濟效益,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困難,需要政府給予啟動資金的支持(毛誌雄,2002)。

高國順(2003)認為,政府不僅要加大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而且要特別提高投入資金的使用效率。對通過鑒定或獲得專利的科技成果,要組織科技專家和企業家對其轉化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對確有市場前景和經濟效益的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財政部的相關研究表明,我國科技投入結構不合理,R&D階段投入較多,中試和產業化階段投入較少,導致大量科技成果無法實現最大轉化效果。因此,必須優化科技投入結構。在科技投入結構調整方面,壹是科學合理地調整科研、中試和產業化階段的經費結構和比例,逐步提高後兩個階段的投入比例;第二,R&D資金應主要用於重大項目的關鍵技術攻關,並向關系國計民生、產業發展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點項目傾斜;三是在試點經費上,向重大科技成果和行業關鍵技術、工藝的引進、消化、吸收、推廣和應用試點傾斜;四是在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方面,重點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交易平臺建設。劉海濤和邵兵(2006)認為,在現代公共財政的理論和實踐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彌補市場的失靈。因此,它應該在企業不願意或沒有能力投資的領域發揮積極作用。政府要從現有的全方位覆蓋科技研究領域的職能格局,轉變為以保障基礎研究和公益性科研為重點的供給格局,通過支持財政科技支出,著力提高國家產業競爭力;在產業技術領域,政府應重點支持具有重大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不影響國內企業公平競爭的競爭前研發和有助於提高國家綜合實力、形成競爭力的戰略性產業;對於上述領域以外的科研,應逐步推向社會,由市場提供。李(2008)也持相同態度,認為國家財政應對從事基礎研究、競爭前戰略性高技術研究、重大公益性研究、產業技術研發的科研項目和單位給予持續穩定的基礎研究經費支持,使其正常調配研究力量和研究方向,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和水平,為承擔國家戰略任務積累預研儲備。

對於國家財政如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很多專家學者都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孫家華(1986)認為從科技成果的產生到其推廣應用的轉移擴散有很多環節。由於我國對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投入不足,科技成果在生產領域的利用率相當低。建議由財政投資設立“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基金”,基金實行有償使用,主要用於開發周期短、經濟效益高的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同時,要對科技成果實施後續投入,分別滿足研究、開發和再創造的資金需求。

、黃(2011)認為,在成果轉化期,應充分發揮銀行貸款對科技開發的作用,引導其對企業科技創新的投入,拓寬企業資金來源,為科技型企業的後期發展和成熟提供資金支持。這樣可以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數量和速度,避免科技資源的浪費和潛在損失,促進形成“科研-生產-效益-資金-科研”的良性循環,從而有效提高科技自主創新能力。

謝福記和王旭東(2008)認為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財政投入單壹,大部分資金以無償投入為主。他們建議,發揮財政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引導作用,通過“政府購買”、風險投資、貼息、有償使用、補償等方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王元業指出,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投融資問題,要在保持財政科技投入的同時,充分發揮財政投入的杠桿作用,奠定全社會的科技支撐基礎,積極創新融資產品,發展各類投融資機構, 並推動我國風險投資公司更多地投資於前端,為資本找技術而不是技術找資本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馮丹,2010

(3)其他相關研究。

有學者從轉移支付和政府采購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要點如下:

杜劍鋒(2007)從轉移支付的角度指出,我國科技經費主要由中央財政撥款,地區間科技投入水平差距較大。中央財政要加大對地方轉移支付的力度,壹方面規範和加強科技、教育專項轉移支付,另壹方面在壹般性轉移支付的要素法計算中合理強調科技、教育的差距。

周波(2004)認為政府采購可以強化中介結構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作用。運作思路是:政府科技職能部門向社會征集具有產業前景的成果;經評審後,將符合本地區產業方向、能促進產業升級的項目(包括已屬於政府科技計劃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目標,然後采用招投標制向社會中介機構公開招標,中標者將獲得政府資助,用於項目融資過程中的費用支出。杜劍鋒(2007)提出要逐步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同時對政府采購實行國內外差別化使用,實現對中國高技術領域的傾斜。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①直接限制政府采購海外產品。②對國內產品實行價格優惠政策,允許壹定的差價。(3)貿易補償政策,即中標的外國供應商必須轉讓某些技術或在中國建立R&D中心。謝福記和王旭東(2008)也指出,應建立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制度,促使采購者自覺購買自主創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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