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後,根據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和金額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並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如實填報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壹個納稅年度結束後,納稅人應當根據全年的應稅收入項目、金額、應納稅額、已納稅額和應退稅額,如實填寫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報送稅務機關辦理相應事宜。
二、個人所得稅未申報的處理方法是:
1,需要去稅務局前臺補申報,繳納滯納金;
2.攜帶的材料包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明、加蓋公章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2012),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在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自2065年8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