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方針政策;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中長期金融發展規劃、改革計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分析和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起草財政、金融、會計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省政府規章草案。
(三)承擔省級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算和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省級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支出標準和定額,負責審批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資金的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務賬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相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省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負責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起草省政府地方性稅收法規草案,擬定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安排,提出全省財政稅收收入計劃。
(七)負責制定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壹規定的支出標準和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八)負責審查和匯總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決算;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繳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參與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和省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制定省級建設投資的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以及就業和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壹)貫徹國家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制度,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統壹管理政府內外債。
(十二)負責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三)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吉林省財政廳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08〕25號)組建,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省財政廳有24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作;承辦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及相關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辦公廳。
分析和預測全省經濟形勢,提出相關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相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房改預算資金;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
(3)法律事務部。
負責制定全省財政稅收立法規劃和年度財政稅收立法計劃;負責組織起草財政稅收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工作;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承擔金融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匯編和匯編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金融法制宣傳教育。
(4)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有關財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財政管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探索、論證、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許可的發放;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應訴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5)稅收管理和海關。
承擔地方稅收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組織起草稅收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提出減免稅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和分析;負責年度重點產品國際競爭力調查、關稅稅目增加、進口關稅稅率調整。
(6)預算辦公室。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務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省級年度預算草案,辦理追加預算事宜;編制和匯總年度省級預算;負責省級部門預算的審查、批復和調整;負責省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管理;提出開源節流、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省對市縣的財政轉移支付;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和評價體系。
(7)國庫。
組織預算執行、分析和預測;研究實施國庫管理制度、總預算會計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集中支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的賬目、決算和總會計;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國債發行和兌付等相關業務工作。
(8)行政法律部。
承擔行政、政法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行政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管理武警部隊(含武警消防和邊防部隊)的財政補貼和生活補助。
(9)教育文化司。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並研究提出相關的財政政策;制定壹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新聞出版電影行業財務制度;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照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經費;承擔省屬國有文化企業資產和財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10)經濟建設司。
承擔工業、交通、資源、建設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制定省級建設投資的相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11)農業部。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部門預算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制定有關行業、機構和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12)社會保障部門。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全省財政和社會保障、就業、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制定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基金(資金)的財務監管;編制全省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13)糧食貿易辦公室。
承擔食品貿易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制定糧貿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糧貿資金和經費;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
(14)企業部。
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財務制度;負責制定境外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制定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承辦政策性破產企業、廠辦大集體改革、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的相關工作。
(15)國有資產司。
承擔國有資產管理中部門預算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按照規定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部分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負責審核匯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負責收繳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承擔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六)非稅收入管理辦公室。
承擔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相關制度和政策;負責編制省級非稅收入計劃,分析調度非稅收入計劃執行情況;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的稅收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管理的相關工作。
(17)債務財務部。
承辦政府融資業務的相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承辦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業務;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制定外事活動和各類臨時、長期人員因公出國的費用標準。
(18)會計室。
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會計準則體系、內部控制規範和註冊會計師職業規章制度;管理會計資格;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對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九)監督檢查局。
制定金融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和政策的執行;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相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和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
(二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擬訂政府采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采購活動的政策指導、監督和管理;編制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受理省級預算單位的采購需求,下達政府采購任務,確定政府采購方式;處理省級政府采購投訴;審查政府采購資金的支付和結算程序;政府采購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
(二十壹)內部審計處。
制定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實施辦法;負責省財政廳的內部審計;各部門(廳、局)、各單位在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過程中貫徹執行財經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情況;內部監督事務廳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負責協調和實施與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和財政部駐吉爾吉斯斯坦專員辦事處有關的綜合審計(檢查)事項。
(二十二)鄉鎮財政部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鄉鎮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和完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管理中央和省對鄉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小城鎮發展和基層政權建設,監督各項農業財政資金的落實;監督和指導全省“鄉財縣管”和“村財鄉管”的財政管理模式改革;指導鄉鎮財政信息化建設。
(23)人事部。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金融系統教育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二十四)老幹部。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本部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