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購買或報銷月票方式發生的費用,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為職工購買月票或報銷月票,則屬於福利費列支範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明確,企業向員工發放交通補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規定,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采取發放交通補貼方式補償給員工的費用,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245號文件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計征方法按國稅發[1999]58號文件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即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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