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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涉及的捐贈如何計算?法律依據是什麽?

最近深空網在後臺中收到了粉絲提問,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所涉及的捐贈並不清楚具體怎麽計算,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麽,下面深空網就跟大家詳細解答。

問:在計算全年壹次性獎金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對於涉及的捐贈(發票符合要求,年1月份捐贈,未作扣除)以(年終獎—捐贈金額)÷12選擇適用稅率,這樣計算是否正確?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捐贈後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立法精神,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於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後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於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對公益性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所得額中扣除。但應註意以下兩點:首先應當從發生公益性捐贈的當月應稅收入中扣除,如問題中發生在年1月的公益性捐贈,應當從年1月本人的應稅收入中計算扣除;其次應當全額,也就是以未扣除公益捐贈前的應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以應納稅所得額乘以30%計算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標準,超過30%的按照30%扣除,未超過30%的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而不是先從應稅收入中減除捐贈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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