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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改善外商投資環境,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利用外資的規模和水平,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相關公用事業組織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實施收費、執法檢查及其他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活動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有關公用事業組織辦理外商投資企業事務,應當堅持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則,實行行政公示和服務承諾制度,公開辦事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等事項應優先辦理,急事急辦。符合條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為其提供服務。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為引進境外資金做出突出貢獻的境內外法人或個人,給予壹定的榮譽或壹定數額的獎金。第二章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第五條有關部門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時,應當壹次性告知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需的條件、材料和文件;條件、材料、證件齊全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批手續並提供相應服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下列部門應當在本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工作:

(壹)計劃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提交的非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第三產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項目建議書和外商投資項目報告的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並審批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提交的現有企業利用外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三)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提交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章程和外資企業章程的審批;批準證書的頒發應在壹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涉外建設項目安全選址部門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提出的安全選址要求的審批。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方擬投入資產的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項目的審批,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確認評價結果並出具確認函,應在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發證和並發的國有資產轉讓審批通知書應在壹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提出的土地評估和土地使用項目,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並頒發土地使用證。

(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人提交的項目建議書出具環境保護意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環評大綱並出具批復,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並出具批復,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的核準應在壹個工作日內完成;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工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

省級部門在省外商投資服務中心辦理上述審批手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部門的工作方式。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下列部門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下列審批事項,並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壹)技術監督部門對申報國家組織機構代碼分配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代碼證書發放工作。

(2)稅務機關在壹個工作日內完成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認定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海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外商投資企業海關註冊登記手續;進出口報關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加工貿易手冊和減免稅手續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進出口商檢部門應當即時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普惠制原產地證簽證應在壹個工作日內完成;進出口商品檢驗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的檢驗、鑒定和評估,必須在規定的工作流程時限內完成。

(五)消防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回復外商投資企業的消防檢查。

(六)衛生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的預防性衛生監督的審批,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並辦理有關證件。

(七)外匯管理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賬戶的開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入匯出的外匯,應當及時辦理。

(八)電力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的用電申請應及時給予答復;低壓用電申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批準;對使用高壓電的申請,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批準;因維修設施等原因需要計劃停電的,應當提前七日通知或者公告;如果供電設施出現故障,維護人員應及時到場,盡快修復。

(九)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的供水、供氣、供熱申請,凡手續完備、資源許可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在五日內予以批準;需要計劃用水、用電、用熱的,應當提前48小時通過新聞媒體公布;因事故停水、停氣、停熱的,應在36小時內完成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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