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黑龍江省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人民政府命名的選擇和管理。
第三條市勞動模範大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負責勞動模範的評選和表彰工作。籌委會由同級工會、人事、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等有關組織和部門組成,在市政府的組織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表彰大會的總體工作計劃;
(二)審核勞動模範推薦的候選人;
(三)確定勞動模範的獎勵標準;
(四)審議勞動模範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確的重大問題。
籌委會下設勞動模範管理辦公室,設在市總工會,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和命名的具體組織工作;
(二)指導、協調和處理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檢查有關勞動模範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調整勞動模範政策的建議;
(4)籌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在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推薦評選為勞動模範:
(壹)在生產經營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苦、臟、累、險等工作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為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
(六)在節約能源和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七)在深化改革開放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八)在促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九)在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五條評選勞動模範應當面向基層,發揚民主,堅持註重實績、突出貢獻、先進先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選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勞動模範,由單位民主推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小組)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查,經市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審議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命名;
(二)農民勞動模範,由村民委員會推薦,報鄉(鎮)、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查,經市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命名;
(三)個體勞動者勞動模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推薦,經市勞動模範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農民工在企業就業的,按本條第(壹)項規定辦理;從事個體勞動的,按本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推薦人選為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還應當經工商、審計、稅務、安全生產監管、環保、監察等有關部門同意。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得評選為勞動模範:
(壹)壹般生產安全事故壹年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兩年內或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三年內的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用工備案或者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
(四)拖欠工資或者社會保險費不予糾正的;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六)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
(七)受到紀律處分的;
(八)受到刑事處罰的;
(九)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侵犯職工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的;
(十)有其他造成惡劣影響的違法行為的。
第八條市勞動模範表彰大會每兩年舉行壹次,命名表彰勞動模範。市勞動模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在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勞動模範稱號,並給予表彰。
第九條獲得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命名機關頒發勞動模範榮譽證書和獎章,並給予物質獎勵。
第十條勞動模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命名機關可以撤銷其勞動模範榮譽稱號:
(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受到紀律處分的;
(三)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十壹條撤銷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按照勞動模範評選程序,經命名機關批準。同時收回獎牌和證書,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十二條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保證勞動模範工資每月足額發放,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瀕臨破產的企業或者停產整頓的企業停發職工工資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不低於勞動模範所在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的60%的標準向勞動模範支付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為勞動模範提供榮譽津貼。
1997 1 10月1前退休的市勞動模範,按月發放勞動模範榮譽津貼。標準為:1屆獲得勞動模範稱號者,每月50元;2屆獲得勞動模範稱號,每月60元;獲得三屆、三屆所列勞動模範稱號,每月70元;獲得市勞動模範稱號的,每月80元。
65438+65438 10月0997+1後,本規定實施前受到表彰並保留榮譽的市勞動模範,勞動模範待遇未落實的,榮譽津貼以壹次性補充養老保險形式發放。標準為:獲得1市級勞動模範稱號者,發放6000元;2屆獲得勞動模範稱號,工資7200元;獲得三屆、三屆所列勞動模範稱號,發放8400元;獲得市特級勞動模範稱號的,按9600元發放。
月繳費不足10年的,由所在單位壹次性補足不足年限應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
《條例》實施後命名的市勞動模範,在任期內壹次性授予8000元榮譽津貼。
在本屆獲得同級榮譽稱號的,不再重復享受在職榮譽津貼;獲得各種級別榮譽稱號的,按最高級別榮譽稱號津貼標準享受在職榮譽津貼。
第十五條勞動模範榮譽津貼費用,企業在工資總額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解決。
第十六條獲得模範單位和模範集體稱號的人員,可以給予該單位或集體壹次性獎勵。獎勵標準和形式由單位確定,經費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勞動模範符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按哈爾濱市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市勞動模範增加20%,市勞動模範增加30%。提高後的醫療費用報銷標準,壹次不超過符合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的100%。
第十八條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勞動模範住院就醫時,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醫療保險政策執行,個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標準補助:
(壹)獲得1屆勞動模範稱號的,補貼25%;
(二)獲得2屆市勞動模範稱號的,補貼50%;
(三)獲得3屆、3屆勞動模範稱號的,補貼75%;
(四)獲得市勞動模範稱號的,補貼100%。
補助費用在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為市以上勞動模範提取的補充醫療保險費中列支。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破產、撤銷或者解散時,應當為勞動模範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直至其年滿70周歲。
第十九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定期組織勞動模範進行治療和休息,所需經費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支付,治療和休息期間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各級工會應定期組織勞動模範體檢。勞動模範年齡在40歲以上的,每年體檢壹次;30周歲以上39周歲以下的,每2年體檢壹次;29歲以下,每3年體檢壹次。
勞動模範體檢費用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支付。確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工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生活有困難的勞動模範給予及時幫助和救助。
第二十二條市屬高校舉辦的專業課和進修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勞動模範進修。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模範入學深造的學費,並保證學習時間。
勞動模範在校學習期間的工資(含各類補貼)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三條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其人均居住面積低於當地平均住房面積、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優先購買政府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也可以以獎勵的形式為有特殊貢獻的勞動模範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條區、縣(市)總工會、市行業主管部門、省直駐哈單位工會組織應當指定專人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勞動模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勞動模範退休、死亡,所在單位應報市總工會備案。市勞模去世後,《哈爾濱日報》以市總工會頒發的證書刊登訃告。
第二十六條新聞、文化等單位應當經常宣傳勞動模範的先進思想和事跡。市人民政府舉辦節日或其他重大活動時,邀請壹定數量的勞動模範參加。
第二十七條各級工會組織和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勞動模範評選和推薦的有關材料,並保持檔案完整。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加強對勞動模範的培養教育,關心勞動模範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定期召開勞動模範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九條勞動模範管理辦公室應當做好勞動模範來信來訪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檢查督促勞動模範各項待遇的落實,依法維護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同級市的市級勞動模範調入我市工作的,由調入地的勞動模範管理部門出具《勞動模範證明》,在我市勞動模範管理辦公室備案後,可享受我市市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三十壹條勞動模範補充養老保險,由單位逐級上報審核,經市總工會同意後,由勞動模範所在單位到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充養老保險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9年5月6日起施行。1996 65438+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勞動模範評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