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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三金壹費的計稅依據是什麽?根據什麽?比例是多少?

所謂“三資壹費”,是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價格調節基金、防洪基金和工會會費。

《吉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保障金”是指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省政府或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的單位,按照應安排殘疾人數與實際安排殘疾人數的差額和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繳納的殘疾人就業專項資金。根據財政部《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綜字[1999]16號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

吉林省執行情況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第壹條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如下:

(1)國家管理的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審批後增加收入的部分;

(2)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部分銷售、營業和收費收入;

(3)外地常駐機構和業務、工作等流動人員的部分經濟收入;

(4)其他。

根據《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範圍和標準為:

(1)凡屬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品(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經批準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提高之日起,按增加收入總額的5%執行。10%征收;

(2)外地進入我省的已建建築、裝飾、施工單位,工程總造價2‰?5‰征收;

(3)從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

(4)賓館、招待所、酒店,按營業收入的1%;

(5)餐飲業(賓館、酒吧、餐館、咖啡廳、冷飲廳)按其營業收入的0.5%征收;

(六)營業性歌廳(夜總會、歌廳、桑拿浴室、臺球室、電子遊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屋)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的2%征收;

(7)出租車和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征收;

(8)非市區人口進城轉昌吉(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職稱人員),按2000?5000元征收;

(9)上述範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2元征收。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征收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防洪建設基金(防洪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向特定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用於防洪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

防洪資金的征收範圍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單位和個人必須繳納防洪資金:

(1)國有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2)集體企業(包括鄉鎮);

(三)外商投資企業;

(4)合資企業;

(5)私營企業;

(六)城鄉個體工商戶;

(七)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防洪資金征收標準

《吉林省防洪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征收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防洪資金按照下列標準考核:

(1)對銀行(含信用社)、保險公司、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和保費收入按0.6‰征稅,其他收入按1‰征稅;

(2)第壹項以外的企業,按營業收入的1‰征稅。

(3)城鄉個體工商戶每年按50元計稅。

(4)征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征地面積評估:菜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

根據《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應當在每月15日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工會自收自支單位除外),由稅務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征收工會經費;未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和企業經營滿壹年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稅務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全額征收。

全體員工是指在企事業單位工作並領取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所有員工,包括正式員工、長期員工、合同制員工和臨時員工。工資總額的構成按照國家統計局1990號令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執行,是指各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對賬目不健全的企事業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和職工總數核定工資總額。

稅務部門根據批準的申報表和銀行收款憑證,開具由財政部監制、中華全國總工會統壹印制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作為繳款單位稅前撥付工會經費的憑證。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破產或者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等原因,未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工會經費和工會預備費的,應當催繳,並按日加收未繳數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兩次催告不成的,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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