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和繳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以及《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指導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9〕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吉林省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第四條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療保險。非從業人員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政府按規定給予補貼。繳費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掛鉤。靈活就業人員可選擇參加職工醫保或居民醫保。選擇參加職工醫保的,由個人繳納;選擇參加居民醫保的,按規定由個人繳費,政府補貼。
第五條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管、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監獄管理、稅務、殘聯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牽頭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工作。
在社會保險費征繳職責移交期間,醫療保險費暫按“經醫保部門批準,稅務部門代征”的方式征收。統壹社會保險費征收方式後,由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務部門組織征收。
第二章職工醫療保險的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職工醫療保險,並辦理單位參保登記。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並按規定辦理職工保險登記。
(壹)首次參保或醫療保險中斷3個月以上,在職工辦理參保登記並足額繳費後,設置90天的等待期(以下簡稱“等待期”)。等待時間以天為單位,從付款成功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二)用人單位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核準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註銷保險登記。
(三)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職工(含退休人員)繳納保險費的,應當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醫療保險費,自用工之日起,按照歷年工資標準(不能核定歷年工資標準的,以當地歷年執行的月社會工資為標準), 並按日向單位收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不得超過單位支付的本金。 繳費後可補足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繳費期間不追溯其他醫療保障待遇。
(四)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參保單位登記的,醫療保險部門可依法處罰。
第七條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雇員的個人繳款由雇主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壹)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組織實施
“(醫保發[2021]5號)規定“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收入”;支付率應根據當地政策和法規執行。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新員工當月應發或核定的工資作為當年(核定期)的繳費基數。統壹使用統籌地區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作為核定職工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的專項指標。自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公布的次月起,全省統壹使用新調整的職工醫保繳費基數上下限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標準,直至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公布的次月。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職工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作為職工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參保單位上年度職工人數的110%確定繳費基數。
(二)參保單位中斷繳費的,從中斷之日起暫停其職工(已繳納規定年限並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除外)。恢復繳費的,由醫保部門核實參保單位中斷繳費年限,醫保費和滯納金由稅務部門征收。足額繳費後,可以恢復員工的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且足額繳費的,職工可追溯中斷期間職工的醫保待遇;參保單位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的,可以補足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內其他醫療保障待遇不予追溯。
第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支付管理。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應當在失業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療保險,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辦理申報和繳費手續。
第九條退休人員職工醫療保險管理。
(壹)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在我省實際繳費年限不低於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由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組成。
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工齡視為繳費年限。退役軍人和隨軍供養的失業配偶服役期間的軍齡繳費年限,在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前,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醫保制度運行後,視同省內實際繳費年限。
(二)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辦理醫療保險退休,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批發繳費部分以批發繳費基數為基數,按醫保退休前的在職身份賬戶計入標準補充個人賬戶。
符合上述情況,但參保人不能壹次性足額繳費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選擇成為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選擇參加居民醫保。
(三)自主擇業的軍人、宗教教職人員和其他無法提供退休手續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按規定繳費後,可申請辦理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繳費未達到規定期限的,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十條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自由職業者、短期季節工和非全日制勞動者、依托互聯網平臺的從業人員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可以選擇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也可以選擇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參加居民醫保(符合在居住地參保登記條件)。
第十壹條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職工(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應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符合居住地參保登記條件的)醫療保險部門自行登記,並向稅務機關繳納醫療保險費。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以全省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自然月核定並預繳下月醫療保險費,可簽訂扣款協議,按年繳存醫療保險費,按月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
整體參加單幢樓職工醫療保險,以全省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壹般不低於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的70%,由個人繳納。在與職工醫保合並的統籌賬戶中,繳費比例為統籌地區規定的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由個人繳納;個人賬戶比例根據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比例設定。
第十二條靈活就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管理。
(壹)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以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時的上壹年度全省全口徑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壹次性足額繳費至規定年限,可辦理職工醫療保險退休,退休後不再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並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能壹次性足額補繳差額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在職身份繳費至規定年限後,繼續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二)以單建、統籌方式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如轉入與職工醫療保險相結合的統籌賬戶的人員,在辦理醫療保險退休時,需以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壹次性補足統籌賬戶與統籌賬戶費用的差額,再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按在職標準補足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其他事項參照第二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城鄉居民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十四條參保地具有戶籍或居住證的非從業居民應當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在戶籍地或居住證或居住證明地進行參保登記,按照規定標準自主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全省居民醫療保險年度繳費標準由省醫保局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按照當年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居民醫療保險費實行年度集中預繳制度。
(壹)居民醫保按自然年度繳費,支付醫保待遇。6月65438+10月1至2月1為居民醫保費用集中預繳期。參保居民(含新參保居民)在集中預繳期內按規定標準足額繳費,可享受下壹年度全年(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的居民醫保待遇。
(二)對集中預繳期外繳納保險登記費的居民,設置90天的等待期。等待時間以天為單位,從付款成功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3)轉入職工醫保包括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居民,在進入職工醫保待遇享受期前,可繼續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各統籌地區的居民醫保繳費年限和職工醫保繳費年限不得轉換累計,相關統籌地區要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平穩過渡。
第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人員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給予個人繳費補貼。
(壹)個人繳費補貼遵循“身份認證,以繳費定額”的原則。符合條件的城鄉貧困人口、城鄉低保對象、返貧貧困人口、扶貧不穩定貧困人口,納入有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範圍的貧困人口,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由醫療救助基金渠道予以補助,減輕困難群眾繳費壓力。
(二)將納入補貼參保範圍和核定身份信息的貧困人口、低收入對象、返貧人員、不穩定脫貧人員以及納入有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群監測範圍的人員,動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實行動態參保登記,不設置等候期。
(3)吉林省認定的符合補助條件的困難人員(含學生),原則上選擇在認定地繳費,可直接享受參保地相關待遇政策;選擇以居住地或學籍參保的,需先享受普通居民(或學生)待遇,其保險補貼和直接醫療救助應向認定的醫保部門申請享受。
第十七條學生、學齡前兒童保險實行繳費管理。
(壹)省內全日制學生(包括大、中、小學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應以學籍參加居民醫保;學齡前兒童應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參加居民醫保。
在校學生以其在全國中小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和高校新生電子註冊系統中的學號作為識別註冊學生的憑證。註冊學生的參保登記信息由學校直接提供給醫保部門,由各級教育部門共同組織學校進行參保登記。
(二)難以納入醫療救助資助範圍並在本省就讀地參保的留學人員,按普通學生規定標準足額繳費後,享受本省普通居民(學生)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新生兒(出生90天以內)保險實行支付管理。
新生兒保險登記應當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原則上新生兒出生後90日內,由監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按規定繳納出生當年居民醫保費後,自出生之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納入醫保報銷範圍。出生90天後辦理參保繳費的,不享受上述政策,按新參保居民設定90天的等待期。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拘留所、安康醫院等監管場所和強制隔離戒毒所(以下簡稱“公安監獄”)的監管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醫保,公安監獄統壹作為監管人員參加居民醫保的托管單位(以下簡稱“參保托管單位”)。在被監管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參保代管單位向醫保部門提供被監管人員的身份信息,並在醫保管理系統中作出專用標識,對參保信息實行集中管理。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參保代管單位為其辦理居民醫療保險。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二十條已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以下簡稱“轉移接續”)的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在轉移接續前3個月(含)內中斷繳費的,可按轉移地規定辦理補繳職工醫療保險費手續,繳費後無等待期,可按規定享受轉移地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如果中斷支付超過3個月,將設置9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支付成功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第二十壹條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居民或靈活就業人員,因就業等個人身份發生變化,在職工醫療保險(含靈活就業)和居民醫療保險之間切換保險關系,中斷繳費不滿三個月(含)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手續, 而且繳費後沒有等待期,按照規定可以享受轉入地的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以。 如果中斷支付超過3個月,將設置90天的等待期,等待期以天為單位,從支付成功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城鄉居民在同壹統籌年度內回轉出地參加居民醫保,不另行繳費。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退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或個人可向醫療保險部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壹)參加居民醫保並足額繳費,在相應待遇享受期開始前,因重復繳費、死亡退保,在統籌地區參加職工醫保或其他居民醫保的,可以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同時申請個人退款。已通過醫療救助渠道享受參保繳費補貼的受助人員,可在需要終止參保關系的地方申請退款。
(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每年壹次性提前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後,在就業中期與單位的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期開始前,可根據申請退回就業後當年剩余月份的醫療保險費。
(三)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壹次性退休後,在相應待遇享受期開始前因死亡退保的,可在因死亡退保的同時申請退保。
(4)參保職工因死亡未及時申請退保的,從參保職工死亡次月起多繳的醫療保險費可按申請退還,多繳的個人賬戶需退回醫保基金。
(五)根據國家和省規定應當退還的其他情形,可以依申請退還。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況不予退還。
(壹)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並繳費,且治療期開始後,個人繳費部分不予退還。
(二)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含靈活就業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多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第七章有序清理,防止重復保險
第二十四條重復參保是指同壹參保人重復參加同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復參保)或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復參保),同壹參保人在同壹時間段內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正常參保繳費狀態的參保信息記錄。
第二十五條各級醫療保險部門要有序清理重復保險,綜合管理系統內的重復保險。
(壹)重復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保留現就業地的保險關系。重復參加居民醫保,保留現常住戶口的參保關系。重復參保的同學,保留現在的參保關系。跨系統重復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1年以上(含1年),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以上情況,在保留壹份被保險關系的同時,應及時終止重復的被保險關系。
(二)以非全日制、臨時用工等靈活就業形式參加跨系統參保,保留壹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系,暫停重復參保關系。
(三)已參加居民醫保的短期季節性農民工,參加職工醫保後形成的跨系統重復保險,醫保部門參照跨系統重復保險原則,及時暫停和開放相關醫保待遇,保障參保人員合理待遇。
(4)被征地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在政府繳納醫療保險費期間就業並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醫保部門按照重復參保的原則,及時中止和開通相關保險關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在本省就業、生活、學習的港澳臺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在本省居住的外國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執行。16)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各地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吉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中“上年度全省全口徑社會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關於調整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通知》(吉醫保聯〔2022〕2號)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0+65438-2022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