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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第三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產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第四條 建立省負總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鄉(鎮)具體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鄉(鎮)應當建立鄉村振興工作第壹責任人制度。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組織和推動,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和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實踐的宣傳,引導、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凝聚促進鄉村振興合力。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公益宣傳,營造促進鄉村振興的良好氛圍。第二章 糧食安全第八條 按照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要求,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完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安全考核機制,全面加強糧食生產、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鞏固國家糧食戰略基地地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優化糧食種植結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資本租賃農用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農地農用。對違法違規實施農地非農用的失信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建立地塊檔案,定期對功能區和保護區內的農作物品種和種植面積進行動態監測,實現信息化、精準化管理。第十壹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配套完善農田灌溉、機耕道路、農田林網、輸配電設施和農機具存放設施,增強耕地穩定增產能力,健全管護機制,提升農田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糧食主產區範圍內建設高標準農田。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健全管護機制,落實管護經費,發展節水型農業,加快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推進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達標提質,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澇能力。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黑土地保護法律法規,加大黑土地保護力度,增施有機肥,鼓勵用養結合耕種模式,推廣稭稈還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保護性耕作技術,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推進農田環境整治,完善黑土地保護獎補措施,持續提升黑土地質量。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應當對黑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擅自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汙染黑土地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黑土地保護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黑土地質量保護相關義務,確保黑土地質量不下降。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對育種基礎性研究和重點育種項目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建設現代良種繁育基地、園區,推進種業“育繁推”壹體化,支持特色、優勢種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現代種業;廣泛開展糧食高產創建和增產模式科技攻關,集成推廣高產、高效、可持續的糧食生產技術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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