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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關於個人所得稅標準如何變動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現將《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擁軍優屬工作暫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擁軍優屬工作暫行規定

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吉林省擁軍優屬若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及在我州居住的革命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依照本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條 擁軍優屬工作實行政府和社會相結合的原則,州內與擁軍優屬工作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定期召開擁軍優屬工作會議,討論決定擁軍優屬工作的重大事項,加大對直接為部隊服務的軍供站以及榮復軍人精神病醫院、光榮院、烈士陵園的投入,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在重大節日、紀念日及其他重要時間,要經常到駐軍單位走訪慰問,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部隊完成戰備訓練、演習、試驗等任務,協助解決糧、油、煤、水、電、氣等供應問題和其他困難。對部隊訓練、生活、營建等需要征用土地的,要優先解決,征用費和其他建築審批收費執行最低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軍事設施保護法》。開發建設涉及軍事設施的,應事先征求部隊意見,協商解決。對破壞軍事設施、盜竊軍用物資及到軍營滋擾鬧事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咨詢服務站,本著方便軍隊的原則,協調司法部門優先辦理、妥善解決“涉軍案件”。

第八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買汽車票、火車票、飛機票,其中殘疾軍人享受減免正常票價50%的優待,憑證免費乘坐市內的公***汽車(面包車除外)。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等場所,憑軍官證、士兵證、革命殘疾軍人證壹律免收門票。

第九條 在支持地方建設和搶險救災工作中受軍區以上機關表彰和榮立壹等功的現役軍人,復員轉業時留在州內的,優先給予安置。

第十條 現役軍人在部隊立功受獎的,鄉(鎮)、街道和軍屬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外籍駐延部隊的現役軍人,家中受災的,其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發放壹定數額的慰問金。

第十壹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對其家屬發放優待金。農業戶口的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度農民人均實際收入,城鎮戶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優待金由地方政府或社會統籌解決。城鎮退役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城鎮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持《非農優待安置證》給予安置。本人自願申請自謀職業,符合條件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給予最低6000元至8000元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

第十三條 對在部隊立功的農村義務兵,享受當年優待金,在此基礎上,根據部隊頒發的壹、二、三等功榮譽證書,按當地上壹年度農村生活費支出標準的100%、50%、30%增發優待金。對在部隊立功的城鎮義務兵,根據部隊頒發的壹、二、三等功榮譽證書,按當地城鎮上壹年度消費性支出標準的30%、20%、10%增發優待金。

第十四條 對在部隊榮立壹、二等功和受軍區以上機關表彰的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政策的,要優先安置。本人自願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享受當地人民政府發放的壹次性經濟補償金,在此基礎上增發20%。

第十五條 符合安置條件而本人自願申請自謀職業的義務兵,所在縣(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後,免費為其提供技能培訓。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第十六條 在鄉傷殘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重點優撫對象,生活確有困難、本人申請辦理農轉非的,為其辦理農轉非手續,並優先辦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續,符合條件的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範疇。

第十七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時須將其計入住房人口。農村的優撫對象建房時,其所在鄉(鎮)和國土資源部門給予優先優惠安排。

第十八條 隨軍未隨隊的軍官及士官家屬所在單位分配住房時,要按雙職工對待。所在單位無建房能力的,應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對符合隨軍條件的軍官家屬,勞動、人事部門要按照專業對口、方便生活的原則安置,不得安置在停產、半停產的企業。現役部隊軍官子女參加地方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條 隨軍家屬自謀職業的,相關部門要積極為其創造條件,優先辦理,三年內免收相關費用。

第二十壹條 現役軍人子女入托、入學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優先入托、入學,具體方案由縣(市)教育部門制訂。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病故軍人子女、1級至4級革命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低10分錄取,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低20分錄取,同時不得收取省人民政府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邊防軍人家屬休假探親時,在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增加15天假期。軍人因工作不能探親休假的,其家屬可增加壹次休假,所在單位照發工資。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部隊轉業幹部,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積極接收安置,保證完成安置任務。擔任團級以上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其他情況可參照已出臺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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