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配售退稅
各級人民銀行對經銷白銀按規定征收的增值稅,應當立即退還,並向購買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4)財稅字第52號)
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
企業以采伐、制材、加工“三渣”和二次加工木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第33號,財稅字[2001]第72號)
軟件產品退稅
2000年6月24日至2010日止,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者將進口軟件國產化後出口的;按法定稅率17%征稅後,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集成電路產品退稅
2000年6月24日至2010日止,其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銷售按法定稅率17%征稅,實際稅負超過6%,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飛機維修服務退稅
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飛機維修服務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先征後返政策。(財稅[2000]第102號)
綜合利用產品壹次性退還。
自2001、1、1起,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0]198號)
(1)煤炭開采過程中利用伴生油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廢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城市固體廢物發電。
(4)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等廢渣生產的水泥。
三峽電力產品收取後將立即返還。
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對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電力產品增值稅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2]24號)
集成電路產品會在第壹次簽收時退回。
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退稅款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和集成電路產品研發。(財稅[2002]70號)
集成電路產品在國外加工後會立即退回。
從2000年7月1日起,對認定為國內設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不能生產、國外不能加工,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的,立即予以退稅。(財稅[2002]第140號)
進口鉑金的銷售將按需退款。
自2003年5月1日起,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周商貿有限公司退庫,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
國內鉑金生產企業壹次性退款。
自2003年5月1日起,對國內鉑金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鉑金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
資源綜合利用馬上收回。
對原料中含有30%以上粉煤灰等廢渣的水泥熟料,增值稅即征即退。(國稅函[2003]1164號)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1)以退役軍用推進劑為原料生產的包覆硝化棉粉。退役軍用推進劑占原料的比例不低於90%。
(2)燃煤電廠和各類工業企業生產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副產物。副產品是指石膏(二水硫酸鈣含量不低於85%)、硫酸(濃度不低於15%)、硫酸銨(總氮含量不低於18%)和硫磺。
(3)廢酒糟和底鍋水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鈣和沼氣。生產原料中廢酒糟和底鍋水的比例不低於80%。
(四)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和熱。煤矸石、煤泥、石煤、油頁巖在發電燃料中的比例不低於60%。
(5)風力發電產生的電力。
(六)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具體範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其他項目
關於外購木片生產產品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
》據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下腳料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2號)規定,納稅人以三下腳料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納稅人購買的以木屑為原料生產的、享受增值稅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中密度纖維板,不屬於財稅[2006 54 38+0]72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執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國稅函〔2005〕826號)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稅[200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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