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急!!!關於公務員退休的政策越詳細越好。

急!!!關於公務員退休的政策越詳細越好。

公務員法第十四章退休

公務員退休是指公務員因達到退休年齡等原因退出工作崗位,公務員退休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建立對於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公務員的新陳代謝具有重要意義。本章三條規定了公務員的強制退休、提前退休和退休後待遇。

第八十七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休息條件

所謂退休,是指企事業單位職工、機關工作人員達到壹定年齡時,退出原生產、工作崗位,按照規定領取壹定的養老金。所謂公務員強制退休,是指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被強制退休。

參加革命工作十年以上的,可以退休。

1978《中組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女幹部退休年齡的通知》規定,年滿55周歲,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工作的處(縣)級女幹部,因工作需要暫時沒有合適接替人員,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主動提出,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適當推遲退休年齡。

1982年中期,中央關於建立離休老幹部退休制度的決定規定,擔任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長、副部長,省、市、自治區黨委第壹書記、書記,省政府省長、副省長,省、市、自治區紀委、法院、檢察院主要負責幹部的,正職壹般不超過65周歲,副職壹般不超過60周歲。有些幹部雖然已到退休年齡,但由於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堅持正常工作,經組織批準,也可以在領導崗位上呆壹定時間。

國務院1993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基本沿用了《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即男性60歲退休,女性55歲退休。公務員法沒有明確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繼續沿用原有的相關規定。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就應該退休。所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是指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生理或心理受到較大損害,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情況。公務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退休休養。在這裏,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退休體現了對公務員的關愛。需要指出的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務員應當退休。公務員法改變了這壹點。這意味著,公務員如果只是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不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就不應該退休。在這種情況下,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喪失部分工作能力的公務員的身體和心理狀況,安排適當的崗位解決其工作問題。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自願申請提前退休:

(壹)工作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解讀本條是關於公務員提前退休的規定。

提前退休是指公務員在達到壹般退休年齡之前,符合提前退休規定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辭去工作,享受退休待遇。壹方面,建立自願提前退休制度有利於鼓勵公務員提前退休,以增加公務員活力,保持精幹;另壹方面也照顧了部分想提前退休的公務員的意願和需求,給他們提供了選擇的機會。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自願提前退休制度。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條件是:壹是工作滿30年的。這是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工作的第壹年,直到他提出退休的那壹年。壹個公務員在機關工作至少30年。二是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到五年,工作滿20年。根據相關規定,壹般55歲以上、在政府工作至少20年的男性公務員可以提前退休;女公務員年齡壹般在50歲以上,在政府工作至少2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三是符合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這種情況壹般是指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由於他們特殊的工作條件,國家允許他們提前退休,以保護他們的健康。比如從事核試驗、野外作業和可能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的公務員,可以按照規定執行。提前退休。這有利於保護這類公務員的健康。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提前退休的程序是:壹、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申請。公務員自願申請是提前退休的啟動程序,只有符合條件的公務員自願申請退休,才能允許提前退休。否則,即使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任何個人和單位也不得讓其退休。其次,任免機關批準他提前退休。任免機關收到公務員提前退休申請後,應當審查公務員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條件,不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不予批準;公務員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應當批準。

第八十九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他們的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並鼓勵他們充分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解讀這壹條是關於公務員退休待遇的。

第壹,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

公務員退休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主要指經濟待遇,即退休人員應當享有的養老金等生活福利補貼。養老金是公務員退休後享受的主要經濟待遇。國外公務員的養老金標準壹般是根據退休前的工資基數和工齡計算的,大部分是按月或按年發放,少數是壹次性發放。養老金的籌集方式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共享籌資制,即養老金由政府和公務員共同籌集,美國和日本都采用這種方式。比如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退休金,來源於四個渠道:壹是公務員每月工資的7%作為退休基金;第二,公務員服務的政府機關,繳納的經費和公務員是壹樣的;第三,政府撥付專項資金;第四是上述三筆資金的利息。另壹種是政府集資制,即養老金全部由政府籌集,所需金額列入國家預算支出,公務員在職期間不需要定期繳納養老基金。英國、法國等都采用這種方法。我國公務員養老金的籌集方式屬於第二類,即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公務員在職期間不必繳納。我國公務員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通常是退休前的標準月工資乘以壹定比例。這個百分比是根據服務年限來確定的。養老金按月發放,最低金額應能維持社會壹般生活水平,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現任同級公務員的工資。除了養老金,公務員退休後還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有些是在職時享受的,退休後繼續保留,有些是國家專門為退休人員設立的,主要包括免費醫療、寒暑補貼、車旅費、喪葬補貼、供養直系親屬的養老費用等。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第79條規定:“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養老、錄用、培訓、獎勵和辭退,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的退休待遇屬於公務員的福利保險權利。同時,公務員退休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保障。國家在制定預算時,要把公務員退休待遇所需的資金包括在內。公務員退休待遇預算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

公務員退休後,可以充分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繼續為社會和國家做出應有的貢獻。充分調動眾多老年公務員的積極性和其他積極因素,可以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力量支撐。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條件的提高,許多到了退休年齡的人身體健康,精力充沛。但由於公務員強制退休制度,達到退休年齡的公務員必須執行退休制度,按時退休。離退休人員中,有的長期擔任領導職務,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和組織管理能力,有的學有專長,長期從事某項工作,成為壹些領導的專家;其他人有壹些特殊的才能。充分發揮這些退休人員的長處,既能讓他們感到富有成效,又能滿足壹些企業和組織的需求。

需要指出的是,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應當遵守法律特別是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規定:“辭職的公務員或者原擔任領導職務的退休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其他公務員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說明,原擔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退休後三年內,其他公務員退休後兩年內,不得受聘於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種規定有利於防止腐敗。如果不規範公務員退休後的活動領域和方式,公務員退休後可能會利用自己原有的身份和人際關系影響國家正常公正的決策。同時,《公務員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辭職,退休後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原所在事業單位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3]

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不僅是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人事管理三大環節中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它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退休安置、退休後管理等重要內容。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於國家事業的興旺發達、承前啟後、長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壹,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和特征

(壹)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含義

國家公務員退休,是指國家公務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為國家服務壹定年限,或者因病、因公致殘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依法辦理退休手續,由國家提供生活保障,並給予妥善安置和管理。這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重要管理環節,也是保持國家公務員隊伍充滿活力的重要舉措。

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是指國家系統頒布實施的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條件、待遇、安置和管理的法規制度。我國公務員退休制度繼承和發揚了黨和國家幹部退休工作的優良傳統,總結和吸收了幹部退休制度改革的經驗,也借鑒了國外公務員退休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中的壹些有益做法。

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身體條件三個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預期壽命、生產力供求等因素綜合確定。公務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由國家支付養老金。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養老保障必須實行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壹定年限的服務,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工(工)致殘或者患病,確實喪失勞動能力,也可以享受法定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退休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任免機關責令退休。壹種是自願退休,即達到法定最低退休條件後,可以自願申請退休。

(2)退休金

退休待遇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退休壹章中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和其他待遇”。國家公務員退休待遇的合理確定,關系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能否得到保障,關系到全體公務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確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待遇,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壹是確定科學的養老金計發標準和方法;二是體現擇優原則,鼓勵敬業精神;三是建立正常的調整機制。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待遇主要包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以及住房、醫療等其他福利待遇。1,政治待遇。政治待遇是指公務員退休後應享有的政府權利。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各有關單位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規定,組織離退休公務員學習文件,聽取報告,參加有關活動,向他們通報情況,使他們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重大事件,激勵他們在新形勢下繼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發揚光榮傳統,永葆革命青春。2.生活治療

(3)退休安置

退休公務員安置工作包括安置地點的選擇、住房和接收單位的落實、退休資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的保障等。凡退休後居住在工作地縣級行政區域的,壹般可就地安置。退休安置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的生活,對解除在職國家公務員的後顧之憂,安心工作也有壹定的意義。1,安置原則。

壹是堅持就地安置為主的原則。長期以來,我國本著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對退休人員的安置做了壹些規定。實踐證明,過多地異地安置退休人員,不僅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也不利於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特別是隨著住房、醫療等制度的改革,異地安置的矛盾更加突出,安置成本巨大,往往存在很多難以解決的困難。

二是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實有困難的,要體現適當照顧的原則。比如,對於在邊遠、高原、沙漠等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國家公務員,其退休安置地點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照顧。

2.安置條件。

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壹般應就地安置。這是因為國家公務員這個職業比較穩定,長期在壹個地方工作,適應環境,有壹定的生活基礎,就地安置後方便生活和管理。少數退休公務員,就地安置確有困難,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異地安置,但要嚴格控制。這些人主要是指壹個人在壹個地方工作的人,或者在壹起但身邊沒有孩子照顧的夫妻;從內地到偏遠艱苦地區工作,真的不適應在當地生活。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安置,要嚴格控制,分別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3、安置待遇及程序

異地安置到其他城市的退休公務員,可由原單位給予壹定數額的安置補助費。到農村安置的,可發給壹定數額的住房補貼。退休公務員異地安置時的差旅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等。本人及隨行家屬前往住處途中所需,由原單位按差旅費報銷。異地安置的退休公務員戶籍、組織醫療、基金關系等轉換手續,由原工作單位與安置地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4)退休公務員的管理

1.退休公務員管理是中國特色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公務員退休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在各級黨和政府的關懷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制定了壹些行之有效的規定。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需要進壹步加強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轉變管理機制,探索新形勢下退休公務員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的途徑。2.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認真做好退休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組織學習,過好黨的組織生活,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負責養老金等生活福利的發放,監督各項政策的落實;適當開展壹些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反映退休公務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退休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負責鑒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為生活困難的國家公務員提供幫助,及時解決他們的現實生活問題。3、逐步建立壹套適合社會化管理和運作的組織機構,形成上下貫通的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可以設立事業單位,負責國家公務員養老金的預算、支付和管理服務等日常工作。

[4]

公務員辭職和解雇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是疏通國家公務員出口的重要環節。允許國家公務員自由選擇職業,同時辭退不稱職、不忠於職守的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維護擇業權和國家公務員優勝劣汰機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壹、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含義:

國家公務員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根據自己的意願,依照法律規定,申請終止與國家行政機關的聘用關系。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經過壹定的法定程序,在法定管理權限內作出的行政行為,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辭退後,自動喪失國家公務員身份。

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的特點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賦予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雙向選擇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公務員可以主動終止作為國家公務員的義務,終止與國家行政機關的聘用關系,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不適宜繼續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的國家公務員予以辭退。國家公務員辭職有以下特點:

1.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法定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勞動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廣義的勞動權包括擇業權,辭職是公務員擇業權的壹種形式。辭職是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權利,完全由公務員自主決定,任何國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2.辭職必須走法律程序。

辭職雖然是公務員的權利,但也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為了保證國家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嚴格執行國家公務員管理制度,辭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只有經過法定程序,辭職的法律行為才能生效。3.辭職的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沒有法律保護的權利是虛無的、不現實的權利。國家公務員辭職權的保障是法律規定的辭職待遇。當事人依法辭職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各種人事關系證明,並有權在規定範圍內重新就業。

最新試行條例

關於印發市政府公務員辭職規定(試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09]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辭職規定(試行)》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反映。

*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

2009年7月24日

公務員辭職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辭職工作,維護機關和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辭去公職,是指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任免機關申請終止任用關系。

公務員辭職後,他不再具有公務員的身份。

第三條公務員辭職應當依照法定的情形、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在國家規定的保密期限內離開上述崗位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或者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辭去公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公務員辭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壹)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任免機關應當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是否辭去公職的答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職務;

(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職申請表》和辭去公職批文存放在本人檔案中。

第六條任免機關應當在30日內審批公務員辭職申請,其中領導成員辭職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審批。

第七條經批準辭去公職的公務員,應當在離任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規定接受審計。

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八條《公務員辭職批準通知書》應當直接送達公務員本人。直接送達本人有困難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獲批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第十條公務員在辭去公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擅自離職者,予以辭退。

第十壹條公務員與所在單位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的,在約定的工作期限屆滿前,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當地繳納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的義務。

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主管部門提供的專項培訓費。機關要求辭去公職的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未履行約定工作期限的部門應當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十二條公務員辭職後,從批準之日的下月起停發工資,社會保險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公務員辭職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90日內重新錄用的,應當在聘用單位報告後30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移交的有關規定,將檔案移交有關組織人事部門保管;90日內未就業或再就業的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檔案轉送。

第十四條公務員辭職後被重新錄用的,其在政府機關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五條公務員辭職,原公務員領導成員在離任後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任後兩年內,不得進入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不得從事與原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職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原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在職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清退該人員,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依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琿春樓盤備案價查詢琿春樓盤備案
  • 下一篇:建設項目有哪些風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