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程序:
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受理人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局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三步: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申請人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在股東變更申請人提交上述材料及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的程序後,我公司股東資格發生了變化。新股東將代替原股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公司股東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說明(加蓋公司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變更登記許可通知書》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有關登記機關批準變更的證明;自然人向公安部門提交的證明。
6.新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企業法人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證明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登記。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加蓋公司公章。
以上是完成公司股東變更的壹些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