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計稅方法指的是計算壹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
適用主體:
壹般納稅人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售額(不含增值稅)×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提示:
壹般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除特定情形外)
二、簡易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又稱簡易征收,即簡易征稅辦法,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因行業的特殊性,無法取得原材料或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所以按照進銷項的方法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後稅負過高,因此對特殊的行業采取按照簡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適用主體:
①小規模納稅人;
②壹般納稅人的特定情形。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銷售額(不含增值稅)×征收率
提示: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是壹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銷售行為,可以選擇(部分應稅銷售行為必須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扣繳計稅方法
扣繳計稅方法指的是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適用的計稅方法。
適用主體:
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 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公式和適用稅率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