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急求“桂辦發[2006 54 38+0]40號”文件內容

急求“桂辦發[2006 54 38+0]40號”文件內容

《關於進壹步做好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安置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6-5-22 16:18:44

節選自:區人民政府公報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進壹步完善鄉鎮機構改革的意見》

關於分流人員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桂辦發[2006]14號

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級國家機關,各部、廳、局,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

《關於進壹步做好鄉鎮機構改革安置工作的意見》已經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6年4月20日

關於進壹步完善鄉鎮機構改革和人員分流的思考

移民工作之我見

2001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人員分流安置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於壹些因素的影響,鄉鎮機構改革分流的部分人員尚未到位。為切實解決分流人員的安置問題,鞏固鄉鎮機構改革成果,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人員分流安置的主要方式

2001鄉鎮機構改革中,依靠財政、各種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機關事業單位(不含中小學、衛生院)未安置的分流人員,通過以下方式分流安置。

(1)打破區劃限制,挖掘空缺崗位,安排人員分流。各縣(市、區)要按照人盡其才的原則,以各鄉鎮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學校的空缺崗位和其他新增崗位為重點,統壹組織分流人員再次競聘上崗,安排分流人員(分配到學校時需取得教師資格)。原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公務員(含公務員管理)崗位競爭;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公務員、政府工作人員符合崗位要求的,參加事業單位崗位競聘。要采取多種方式,最大限度地為分流人員提供再就業機會。自行聯系找到接收單位的,符合有關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原單位應積極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二)辭退勞動合同制工人。對分流人員中通過競爭上崗未能上崗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並按有關規定書面通知。

(三)適當放寬提前退休條件。2007年底前工作滿30年或男滿55年、女滿50年、女滿20年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除外),經任免機關批準,本人願意提前退休。

(4)自主創業。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除外)辭職創業。

(5)辭職。符合國家規定的辭職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除外),經批準可以辭職。

(六)辭退不服從安排的分流人員。對拒不組織安排分流人員的,按人事部《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環發〔1995〕77號)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退暫行規定》(環發〔1992〕18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二,相關政策

(a)對於重新雇用的人員,三年脫崗期視為連續服務;沒有違法違紀的,視為年度考核。

(二)在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關系時,按規定支付壹次性經濟補償金;已參加失業保險並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享受失業保險相關待遇。符合《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GYF〔2003〕7號)有關規定的,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憑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

經濟補償金的計發辦法:根據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481994號)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發給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三)機關事業單位個體勞動者(勞動合同制工人除外)辭職,由同級財政壹次性支付相當於三年基本工資的費用。

(四)分流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分流到企業和分流後自謀職業的國家公務員、參照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全民所有制職工和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達到規定繳費年限時,按規定計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1.分流後,公務員和參照、按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按國家政策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上述兩類人員分配到企業的,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按其在機關(或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次性補助,由原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到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或單位)時上壹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單位)工作年限× O.3% × 120個月。

2.全民所有制職工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199110至安置當月必須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單位支付;原單位合並的,由職能合並單位償還;原單位撤銷的,由同級財政負責支付;我負責支付個人繳費;1991年10月31日前,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3.分流後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分流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必須從原與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當月起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已參保但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規定補繳。單位繳費部分由原單位支付;原單位合並的,由職能合並單位償還;原單位撤銷的,由同級財政負責支付;我負責支付個人繳費。對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足額繳費的,按規定做好續保工作,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4.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分流後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要按現行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並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計算繳費金額。差額必須補繳,退休時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按照企業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

5.分流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

(五)對適當放寬條件後提前退休的,必須在批準之日起壹個月內辦完手續,工資福利待遇按正常退休人員發放。不再給予上壹輪機構改革中提前退休人員的優惠政策,即不能享受《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市(地)縣鄉機關和鄉鎮事業單位人員分流辦法的通知》。

(6)實行職級工資制人員每月退休生活費為:原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發放。原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按照截至辭職之日的工作年限計發,具體為: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之和按照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之和按60%計算;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按崗位工資和等級工資之和的4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作人員辭職後,其每月退休生活費為:截至辭職之日,工作滿20年以上不滿30年的,按75%發放崗位工資和津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5%發放崗位工資和津貼;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按50%發放崗位工資和津貼。

退休人員須在批準之日起壹個月內辦理手續,退休後按當地醫療保險政策參保、續保,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增資的,按照離退休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重新在機關、事業單位、國企找到工作的,停發遣散費。

(七)辭退公務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公務員辭退辭職暫行辦法》(桂政辦發〔1996〕38號)壹次性支付。辭退事業單位人員,應出具辭退證明書,並按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退暫行規定〉的通知》(1992+08號)發給壹次性經濟補償金。被辭退人員的檔案移交當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八)積極做好基本醫療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工作。

1.分流後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變更、續保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機構改革前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分流後從事個體經營的,應按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續保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九)分流人員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分流人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分流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符合國家和自治區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關於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桂財綜〔2002〕59號)的有關規定,免收所有涉及管理、登記、證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新設立的從事當地資源開發、農牧業和林產品加工、能源開發等生產性企業。將人員分流到貧困地區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社區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三年內可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4.為安置分流人員新辦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後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安置職工占職工壹定比例並與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按職工人數按年應納所得稅的壹定比例減免企業所得稅:已安置職工占職工總數60%以上(含60%)的,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占30%以上(含30%),不足60%的,前三年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占10%以上(含10%),不足30%的,第壹年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6.分流人員興辦的為農業提供技術服務的企業,享受國家和自治區扶持科技型企業的待遇;已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關於對國有、集體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實行自營進出口權登記制度的通知》(外經貿[1999]595號)給予科研機構的政策待遇。

第三,組織實施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流人員安置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確保移民安置工作有序進行。市、縣(市、區)應成立人員安置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組織、編制、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事部門,負責人員安置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對分流人員安置負總責,必須在半年內完成分流人員安置任務。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撤銷,後續工作移交人事部門。鄉鎮黨委政府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分流人員的安置工作。人員超編的,要落實分流人員的去向。空缺的,要顧全大局,按照組織的統壹安排,積極接收分流人員。在分流人員安置工作未完成前,各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除接收指令性安置人員外,不得新增補充人員。組織、人事、編制部門負責人員分流工作的指導和協調,理順各方面關系,保證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科技、商務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明確責任,確保資金和政策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本地區分流人員的安置任務。

(二)落實政策,解除分流人員的後顧之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不折不扣地貫徹中央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各地不得出臺違反自治區政策的規定;對擅自改變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的,除責令整改外,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管理人員的責任。要及時兌現分流人員的生活補助,及時兌現財務費用。要落實社會保障、創業扶持等相關政策。堅持以人為本,為了分流群眾的思想和迫切需要,各級黨委政府要盡力解決分流群眾的合理要求,切實解除分流群眾的後顧之憂。

(3)做好工作,維護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中央和自治區機構改革文件精神,使大家充分認識分流人員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自覺講政治、講大局、講黨性,積極支持分流人員安置工作。縣(市、區)黨委、政府要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競爭上崗,確保這項工作按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各鄉鎮要做好人員分流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各種矛盾化解在基層,維護社會穩定。我們必須遵守機構改革的紀律,這樣才能集中思想,保持秩序,經常工作。

四。其他事項

(壹)2000年至2002年,對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中未能安置的機關(含黨、政、群、團組織)進行分流,對鄉鎮合並過程中的機關富余人員和財政撥款支持的鄉鎮機構(不含中小學、衛生院),各種收費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參照執行。

(2)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07年6月65438+2月31。

  • 上一篇:河南稅務ukey怎麽領取
  • 下一篇:結合體育教育專業,如何助力黑龍江省冰雪運動文化發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