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集成電路芯片制造、封裝和測試以及6英寸(含)以上矽單晶材料生產的依法設立的法人實體;
2.具有與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和人員等基本條件,其生產工藝符合集成電路產品生產的基本流程和管理規範,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
3.自產(含貼牌)集成電路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業除外);
4.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行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申請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者其他有效的財務報表;證明材料(銷售合同、發票等。)企業生產或接受的集成電路產品的銷售收入;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企業無惡意欠稅或偷稅騙稅行為的證明。企業提供的相關信息必須真實有效。提供虛假材料和內容的,暫停申請認定;已經認定的也要取消認定資格,已經減免的稅款要追回,3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負責受理認定申請,提出認定意見及相關材料,國家發改委等四部門聯合發文予以確認或否定。國家對認定的集成電路企業實行年審制度。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提交年審報告,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資格;年審不合格的集成電路企業,取消下壹年度資格。企業發生調整、分立、合並、重組等變更時,應在30日內辦理變更認定或重新申報手續。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門批準,取消企業資格,停止相關優惠政策。合法經營是享受優惠的前提。企業有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壹經發現,取消資格並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