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沒有簽合同的臨時工辭職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不壹定要辭職,可以隨時辭職,當場離職。
與正式工人相對的臨時招聘的工人。臨時工是指臨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是指在單位服務期限不超過壹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就業。
臨時工的辭職程序如下:
1,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辭職員工應立即停止以雇主名義從事除工作交接以外的壹切對外業務。將員工處理的工作移交給其他人員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於防止員工匆忙離職,造成工作脫節,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公司財產、文件、資料和債務清償情況;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企業應指定專人接收公司分配的或員工本人支配的屬於公司的財產。並清理員工在職期間保管和使用的所有文件和資料,如客戶名單、各種圖表和圖紙、財務賬冊、工作計劃、技術資料等。此外,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應檢查員工在職期間是否欠有公司債務,如貸款、賠償金、罰款等。
4.交回員工證明,結清工資;
5.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公司認為有必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相應的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後15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適用崗位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