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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集資建房的涉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即:農村集體土地的建設和使用,法律只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壹個是農民的宅基地;

二是農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是在農村建立的鄉鎮企業或合資企業;

集體土地集資建房不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的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得買賣和轉讓。小產權房的土地性質屬於宅基地,不能在市場上流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交易時,土地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轉移。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小產權房雖有產權轉移行為,但未形成事實上的土地轉移行為,不屬於包括財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在內的完整的產權轉移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如果土地是國有的,由於土地在向政府繳納了壹次性租金,即“土地出讓金”後,已經在市場上進行了轉讓,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此時,承租人是土地的臨時實際使用人,土地使用權仍屬於出租人,出租人通過租賃取得了實際收入(租金),土地使用稅應由出租人繳納。但土地性質為集體的,土地使用者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直接從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取得實際使用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此時,土地使用稅應由承租人繳納。從這個角度看,建設期間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主要看集體土地是否在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集體土地是否用於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因為小產權房的土地屬於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沒有形成開發房地產的建設用地,可以在市場上自由流轉。所以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集體土地集資建房不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只有轉讓國有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才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所以集體土地用於集資建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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