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包括摩托車、汽車、遊艇),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車、汽車、遊艇),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包括摩托車、汽車、遊艇),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可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