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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契稅適用稅率按法定最低稅率3%征收,現行優惠不變。

7月29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江蘇省契稅適用稅率為3%,保持現行契稅稅收框架和稅負水平不變,自9月1日起執行。

我們壹起看吧

這些重要的知識點!

1.江蘇省契稅適用稅率為3%。

為進壹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將於2021年9月起施行,對地方在3%至5%的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明確,江蘇省契稅適用稅率為3%,與江蘇省現行契稅稅率壹致,是法定稅率內的最低稅率。

此次立法暫不確定“不同主體、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差別稅率。

二是現行優惠政策不變。

關於公眾普遍關心的個人購房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65 438+06]23號文件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仍然有效,符合條件的個人購房稅收優惠政策不變。詳情如下:

(壹)對個人購買唯壹家庭住房(家庭成員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第二套改善型家庭住房,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壹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第二套住房。(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暫不實施)

三、契稅減免的兩種情況

關於土地、房屋征收征用的契稅減免措施,《決定》明確:

壹是因土地、房屋被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貨幣補償方式重新承擔土地、房屋權屬的。交易價款未超過貨幣補償的部分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按照規定繳納契稅;以產權調換的方式重新承擔土地和房屋的權屬。未補交差價的,免征契稅。差額繳納的,照章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滅失而重新承擔房屋所有權的,免征契稅。

第四,擴大稅收優惠政策

簡化納稅申報

與契稅暫行條例相比,新的契稅法適當擴大了稅收優惠政策:為表示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增加了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的土地和房屋免征契稅的規定。申報納稅期限為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後10日,在稅務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修改為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納稅。

此外,還增加了關於退稅的規定。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納稅人的合同無效、失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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