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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金及附加包括哪些科目?

法律解析:1,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特別提醒:過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等科目核算,不在“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2.增值稅全面由營業稅改征後,沒有營業稅,所以沒有營業稅會計,所以“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3.企業收到退回的消費稅等原貸記本科目的稅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4.“稅金及附加”核算內容:消費稅、城建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帶“等”字的,如房地產企業銷售開發產品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也在本科目核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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