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的所得,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方將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受他人委托,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新材料及其系統的行為。
技術咨詢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約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受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並且這部分技術咨詢和服務的價格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格在同壹張發票上。
(二)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營業額的確定方法如下:
①現有技術或開發成果附有圖紙、資料等。作為承運人,免稅營業額應為向對方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
(二)提供現有技術或者開發成果的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的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該貨物的價值。按照有關規定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價值和技術轉讓開發價值。部分貨物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③微生物母種和利用生物技術提供的動植物新品種,應計入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但是,對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帶著考試。
(三)免稅程序如下:
(壹)從事技術轉讓和申請開發業務免征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不含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必須持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省科技廳進行認定,並將認定的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局備查。主管地方稅務局應不定期對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合同進行檢查,對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稅收優惠政策,追回已減免稅,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國企業和個人從境外向我國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的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的書面申請、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省級科技廳的證明,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在科技稅務機關審批前,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經科技稅務機關審批後,從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中抵扣。如果下壹年度內沒有應納稅額,或者應納稅額不足以抵減稅額,納稅人可以向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